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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对于最接近强制命令的刑事法律也存有疑问。于是,反过来从法律并不是强制命令的观点出发,“法律 是什么”的问题必然会变得复杂。从这一观点出发,法律思维出于“说理”之需,通常起码符合以下两条 基本规则: (一)叙事框架:法定权利/法定义务 作为怎样“说理”的两条主线,漫布于整个法律帝国的权利和义务的组合,贯穿了法律的所有环节之 中。法律问题,实际上都指向的是权利义务的问题。权利就是正当理由(比如,无因管理之债、医患举证 倒置中的侵权行为之债、无罪推定权利而不受刑讯逼供、 享有法律咨询权和辩护权、股东和承租人先买权、 董监高的分立权力、重大事件行政听证权等),有了这个理由,相应的行为、利益、主张和期待在法律上 就会被认为是正当的。可以说,怎样合理分配及保护权利,正是现代法律制度的主题,似乎再没有比这更 重要的。与此同时,所谓义务,就是与权利相对的负担,它意味着对权利的尊重和服从,亦即多数情况下, 违反义务与对权利的侵犯是分不开的。所以,法律绝不是简单的强制命令就能概括的,而至少是必须包括 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退一步讲,虽然“义务”与强制命令一样没有任意性,但它带有道德的意味,因而与强制命令有所差 别。在汉语中,“义务”一词的文义有“按义理务必应做之事”的意思。因此,“有义务”与“被强迫” 是有所不同的。“有义务”意味着是被具有正当理由的权利约束和支配,而不是被其他力量约束和支配。 就像哈特所举的例子,当一个强盗以开枪相威胁而让受害人交出钱包时,说受害人“被强迫”是可以的, 而说受害人“有义务”则是不合适的。当把此情境中的强盗放大为一个残暴的政权、一批用武力来统治的 侵略者时,同样的问题会也会存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认同统治者的人们只会承认是“被强迫”,而不是 “有义务”服从法律。 不过有时权利和义务并非如此一目了然,比如,房产包销违约是否有权主动包购未售出房产的案件 显然,权利和义务的引入,已使得法律不再是作为一种类似于强制命令的狭窄理解。从本质上,以权 利和义务为线索,转化前面两个法律核心命题的分歧:(1)那种有关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判断,是从“法 律是什么”的角度来分析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属于一种合法性思维。它是对权利与义务两者之间相互关系 的客观描述,无论人们持有何种价值观念及对法律有何态度和期待,都不会直接影响这种描述,因为这里 的权利义务之间的关联是客观的,且不是以观察者的好恶为转移的。(2)权利与义务的价值判断,则是 从“法律应当是什么”(比如,同性恋是否享有缔结婚姻权、自然人是否享有安乐死权)的角度来分析权 利与义务的关系,应当被定位一种竞争性思维。它是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来处理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 反映着人们对法律的态度和预期。因此,持有不同价值观念的人们对问题的回答会完全不同。 政府治理中的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以权利为本位,就是强调法律以保障平等权利为宗旨去设定和分配义务,那些不 是以维护平等权利为依据而设定的义务,都不具有正当性。而以义务为本位,则持相反的态度,侧重于为人们设定义务来强 化政府权力对社会的控制,至于权利的享有程度只是次要问题。当我们以权利义务为主线考察有关财税的法律制度时,那种 财税不透明,乃至任意扩大财税支出范围的规则,就是以义务本位为导向,与民主法治进程不合拍:而借口合理避税进行偷 税漏税,导致国家整体税基受损,无疑又是走向了极端的权利本位。现在已有不少国家开始走向社会本位,对于个人来说, 就是主张权利的行使不得对社会利益构成不公平的损害:对政府而言,就是强调政府只能是适当干预市场的资源配置,增进 社会福利,帮助弱者提高竞争力。显然,现代法治应当坚持以权利本位为基础,同时采用社会本位限制其向极端发展。这与 我们说现代私法并没有取消,只是限制了契约自由的原则,是同样的道理。 99 使对于最接近强制命令的刑事法律也存有疑问。于是,反过来从法律并不是强制命令的观点出发,“法律 是什么”的问题必然会变得复杂。从这一观点出发,法律思维出于“说理”之需,通常起码符合以下两条 基本规则: (一) 叙事框架:法定权利/法定义务 作为怎样“说理”的两条主线,漫布于整个法律帝国的权利和义务的组合,贯穿了法律的所有环节之 中。法律问题,实际上都指向的是权利义务的问题。权利就是正当理由(比如,无因管理之债、医患举证 倒置中的侵权行为之债、无罪推定权利而不受刑讯逼供、享有法律咨询权和辩护权、股东和承租人先买权、 董监高的分立权力、重大事件行政听证权等),有了这个理由,相应的行为、利益、主张和期待在法律上 就会被认为是正当的。可以说,怎样合理分配及保护权利,正是现代法律制度的主题,似乎再没有比这更 重要的。与此同时,所谓义务,就是与权利相对的负担,它意味着对权利的尊重和服从,亦即多数情况下, 违反义务与对权利的侵犯是分不开的。所以,法律绝不是简单的强制命令就能概括的,而至少是必须包括 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退一步讲,虽然“义务”与强制命令一样没有任意性,但它带有道德的意味,因而与强制命令有所差 别。在汉语中,“义务”一词的文义有“按义理务必应做之事”的意思。因此,“有义务”与“被强迫” 是有所不同的。“有义务”意味着是被具有正当理由的权利约束和支配,而不是被其他力量约束和支配。 就像哈特所举的例子,当一个强盗以开枪相威胁而让受害人交出钱包时,说受害人“被强迫”是可以的, 而说受害人“有义务”则是不合适的。当把此情境中的强盗放大为一个残暴的政权、一批用武力来统治的 侵略者时,同样的问题会也会存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认同统治者的人们只会承认是“被强迫”,而不是 “有义务”服从法律。 不过有时权利和义务并非如此一目了然,比如,房产包销违约是否有权主动包购未售出房产的案件 显然,权利和义务的引入,已使得法律不再是作为一种类似于强制命令的狭窄理解。从本质上,以权 利和义务为线索,转化前面两个法律核心命题的分歧:(1)那种有关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判断,是从“法 律是什么”的角度来分析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属于一种合法性思维。它是对权利与义务两者之间相互关系 的客观描述,无论人们持有何种价值观念及对法律有何态度和期待,都不会直接影响这种描述,因为这里 的权利义务之间的关联是客观的,且不是以观察者的好恶为转移的。(2)权利与义务的价值判断,则是 从“法律应当是什么”(比如,同性恋是否享有缔结婚姻权、自然人是否享有安乐死权)的角度来分析权 利与义务的关系,应当被定位一种竞争性思维。它是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来处理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 反映着人们对法律的态度和预期。因此,持有不同价值观念的人们对问题的回答会完全不同。 政府治理中的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 以权利为本位,就是强调法律以保障平等权利为宗旨去设定和分配义务,那些不 是以维护平等权利为依据而设定的义务,都不具有正当性。而以义务为本位,则持相反的态度,侧重于为人们设定义务来强 化政府权力对社会的控制,至于权利的享有程度只是次要问题。当我们以权利义务为主线考察有关财税的法律制度时,那种 财税不透明,乃至任意扩大财税支出范围的规则,就是以义务本位为导向,与民主法治进程不合拍;而借口合理避税进行偷 税漏税,导致国家整体税基受损,无疑又是走向了极端的权利本位。现在已有不少国家开始走向社会本位,对于个人来说, 就是主张权利的行使不得对社会利益构成不公平的损害;对政府而言,就是强调政府只能是适当干预市场的资源配置,增进 社会福利,帮助弱者提高竞争力。显然,现代法治应当坚持以权利本位为基础,同时采用社会本位限制其向极端发展。这与 我们说现代私法并没有取消,只是限制了契约自由的原则,是同样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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