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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毎个子女每月100心的标准 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 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 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 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 •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 定额扣除。 •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 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 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 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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