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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两者的稳定性不同,代理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代理,而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或者受益 人非依法定事由不能随意撤销受托人的权利。 五、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 1.(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2)与 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买卖证券或者进行虚买虚卖,制造证券交易虚 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以 影响证券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 (2)本案中,甲证券公司动用资金5.2亿元,使用不同的账户对M股票作价格数量相近、 方向相反的交易,提高股票价格,是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证券的行为,属于第一种。甲公司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价格,属于第三种。 (3)是竞争机制的天敌;是盘剥投资者的工具;是形成虚构的供求关系的罪魁。 (4)①大量持股报告义务;②禁止单位以个人名义开户买卖证券;③禁止挪用公款买卖证 券;④禁止国有企业及上市公司炒作上市交易股票。 (5)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限制或暂停其证券经营活动和 证券业务。 2.(1)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行为人变 造他人留存在票据上的签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 (2)若该汇票上银行承兑签章是伪造的,承兑银行不付票据承兑责任,该银行以票据瑕疵 抗辩拒付是合法的。 (3)以公司因对其签章被伪造存在疏忽管理的过错,应向甲公司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其业 务员由于在伪造票据上并无个人的签章,故不付票据责任。但由于伪造签章,应以票据法和刑 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若给其他票据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则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有效。依票据行为独立性,票据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 其他真实签章效力。故丙公司作为真实签章人应依据票据文义付票据贵任。 370第四,两者的稳定性不同,代理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代理,而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或者受益 人非依法定事由不能随意撤销受托人的权利。 五、案例分析题(每题T5分,共30分) 一 l.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2)与 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 、价格和方式相互买卖证券或者进行虚买虚卖 ,制造证券交易虚 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3)以 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 的 自买 自卖,以 影响证券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 <2)本案中,甲证券公司动用资金 5. 2亿元,使用不同的账户对 M 股票作价格数量相近、 方向相反的交易,提高股票价格,是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证券的行为,属于第一种。甲公司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 的自买 自卖 ,影响证券价格 ,属于第三种。 <3)是竞争机制的天敌 ;是盘剥投资者的工具 ;是形成虚构的供求关系的罪魁。 (4)①大量持股报告义务;②禁止单位以个人名义开户买卖证券;③禁止挪用公款买卖证 券 ;④禁止国有企业及上市公司炒作上市交易股票。 (5)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 、没收非法所得 、罚款、限制或暂停其证券经营活动和 证券业务。 2. (1)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 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行为人变 造他人留存在票据上的签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 (2)若该汇票上银行承兑签章是伪造的,承兑银行不付票据承兑责任,该银行以票据瑕疵 抗辩拒付是合法的。 (3)以公司因对其签章被伪造存在疏忽管理的过错,应向甲公司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其业 务员由于在伪造票据上并无个人的签章,故不付票据责任。但由于伪造签章,应以票据法和刑 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若给其他票据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则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有效。依票据行为独立性 ,票据有伪造 、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 其他真实签章效力。故丙公司作为真实签章人应依据票据文义付票据责任。 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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