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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 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 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 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 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 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 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 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 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 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 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 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 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 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 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 03 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 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 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 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 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 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 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 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 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 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 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 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 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 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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