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卧价贸易卡学 国际商法 比如有关地产、股份和合伙的合同,是可以为未成年人撤销的。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如果未 成年人已在合同项下享有利益和欠有债务,在行使撤销权时,他还能不能再要求另一方向他 返还利益?在l923年的Steinberg v.Scala(Leeds)Ltd案中,原告(未成年人)认购了被告 公司的股份。她在按股票的面值缴足股金之后决定撤销合同。英国法院判决,她拥有撤约权 仅仅意味着,她不再负有继续付款的义务,但她无权将已付的股金要回。因为该股金并不是 完全没有对价的:她已经得到了该股票,因而已经获得了回报。 在美国,处理被撤销的合同的基本原则是,让双方恢复原状。在恢复原状时,多数州的 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可以从相对方索回其交付的财产或相当于该财产价值的价金:如果未成 年人从相对方获得的财产的价值发生了减损,他不必对这一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只须将该财 产按现有的状态返还相对方:如果他享用了由相对方提供的服务,他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312条,合同被撤销之后,未成年人的相对方无权要求未成年 人返还其所受的给付,除非后者所接受的利益依然存在。例如,当未成年人为买卖合同的卖 方时,他可以要求成年的一方返还货物,而他获得的价款,如果已被花光,则不必再返还给 成年的一方。 (4)中国法中的有关规定。关于未成年人的缔约能力,中国法中的主要制度有:①依 《民法通则》,公民18周岁成年: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如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 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1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 人,可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第12条)。②《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能 力人的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 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不必经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法定代理人未 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第47条)。这些规定 主要采纳了德国法上的制度。 3.其他无缔约能力或缔约能力受限制的人 (1)能力的认定。在英国,一般来说,与有精神缺陷的人和酗酒人订立的合同为有效 合同,除非在合同订立时,有精神缺陷的人没有能力理解交易的性质,而另一方知道这一情 况。 在决定这类合同的效力是否存在瑕疵时,须查明的事实并不仅是一方的精神有无缺陷, 比如是否患有精神病,或其智力是否不健全,而是他在签约的当时有无能力理解合同,他的 行为对他的权利义务会发什么影响等等。这种标准被称为“认识”(cognitive)标准。认识标 准的合理性在于,有精神缺陷是一个含糊的概念:从严重的精神疾患可以推定当事人没有缔 约能力,但是当一方的精神缺陷较轻微时,或者当他的精神状态处于不稳定状态时,他是否 有缔约能力变得难以认定:此外,精神缺陷的种类很多,包括思维和行为迟钝、精神病、大 脑损伤、老年性脑退化、饮酒和吸毒导致的思维障碍等。它们对缔约能力的影响,呈现复杂 的情况,很难一概而论。认识标准取代了曾经为英美法院采纳的只承认有严重精神疾患的人 第9页共62页国际商法 比如有关地产、股份和合伙的合同,是可以为未成年人撤销的。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如果未 成年人已在合同项下享有利益和欠有债务,在行使撤销权时,他还能不能再要求另一方向他 返还利益?在 1923 年的 Steinberg v. Scala (Leeds) Ltd 案中,原告(未成年人)认购了被告 公司的股份。她在按股票的面值缴足股金之后决定撤销合同。英国法院判决,她拥有撤约权 仅仅意味着,她不再负有继续付款的义务,但她无权将已付的股金要回。因为该股金并不是 完全没有对价的:她已经得到了该股票,因而已经获得了回报。 在美国,处理被撤销的合同的基本原则是,让双方恢复原状。在恢复原状时,多数州的 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可以从相对方索回其交付的财产或相当于该财产价值的价金;如果未成 年人从相对方获得的财产的价值发生了减损,他不必对这一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只须将该财 产按现有的状态返还相对方;如果他享用了由相对方提供的服务,他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 1312 条,合同被撤销之后,未成年人的相对方无权要求未成年 人返还其所受的给付,除非后者所接受的利益依然存在。例如,当未成年人为买卖合同的卖 方时,他可以要求成年的一方返还货物,而他获得的价款,如果已被花光,则不必再返还给 成年的一方。 (4)中国法中的有关规定。关于未成年人的缔约能力,中国法中的主要制度有:①依 《民法通则》,公民 18 周岁成年;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如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 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 11 条);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 人,可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第 12 条)。②《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能 力人的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 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不必经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法定代理人未 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第 47 条)。这些规定 主要采纳了德国法上的制度。 3.其他无缔约能力或缔约能力受限制的人 (1)能力的认定。在英国,一般来说,与有精神缺陷的人和酗酒人订立的合同为有效 合同,除非在合同订立时,有精神缺陷的人没有能力理解交易的性质,而另一方知道这一情 况。 在决定这类合同的效力是否存在瑕疵时,须查明的事实并不仅是一方的精神有无缺陷, 比如是否患有精神病,或其智力是否不健全,而是他在签约的当时有无能力理解合同,他的 行为对他的权利义务会发什么影响等等。这种标准被称为“认识”(cognitive)标准。认识标 准的合理性在于,有精神缺陷是一个含糊的概念:从严重的精神疾患可以推定当事人没有缔 约能力,但是当一方的精神缺陷较轻微时,或者当他的精神状态处于不稳定状态时,他是否 有缔约能力变得难以认定;此外,精神缺陷的种类很多,包括思维和行为迟钝、精神病、大 脑损伤、老年性脑退化、饮酒和吸毒导致的思维障碍等。它们对缔约能力的影响,呈现复杂 的情况,很难一概而论。认识标准取代了曾经为英美法院采纳的只承认有严重精神疾患的人 第 9 页 共 6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