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构,而两个公司在结构上的设置是为了在形式上避免其常设机构的地位为税收办 公室发现。 其次,依据第一规则,地区法院没有从全球角度出发评价 Intertaba公司的常 设机构地位,因为 Intertaba公司还将构成 Philip morris集团公司的常设机构 第三,依据最髙法院宣示的第二条规则,监督或者控制合同的履行本身并非 是辅助性的。最高法院指出,“OECD就税收协定范本的注释提到,一个被外国 企业委托从事监督或者合作功能的实体并不能视为一个独立的代理人,但如果它 履行了外国企业一个非常重要的职能,这可以被视为外国企业的一个办事处。” 同时,从商业系测试标准来看,大多数 Philip morris gmbh的收入与通过适当地 存储位置和配送点进行有效运输、分销、保存和分送烟草产品等行为有着密切的 联系。这些行为在意大利法中是由AAMS专营的行为,而AAMS对上述义务的 承担必须严格依据特定合同规定的标准。因此,对于合同履行的监督对 Philip Morris gmbh来说具有实质的意义。法院依据OECD范本第5条(4)款指出, 构成一个公司的客户服务重要的和显著意义的部分的行为在功能上符合常设机 构的认定。 第四,法院指出,OECD就税收协定范本的注释第33段提到,“缔结合同的 权限并不需要是直接的代表权,也包括可导致合同缔结的行动,哪怕这些合同是 以所代表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合同。”为此,法院得出了第三条规则,并认为, Intertaba公司参与合同的谈判的行为可被认为是具有缔结合同的权限而视为常 设机构。法院在推理过程中强调,应当以实质审査替代形式审査,对 Intertaba 公司参与合同的谈判的行为应当从本质上进行分析。 第五,法院从关于OECD范本第5条4款的第24段注释中为其第四个原则 确定依据,外国公司将管理功能委托给其中一个机构,即使这些功能仅仅限于某 地区的功能,也使该机构成为一个常设机构。对这些事实的调查,法院强调应 该从全球范围进行审查。 Intertaba公司不可能在司法上或者财政上独立于Phip Morris gmbh公司,在日常商业运作中也离不开后者。因为一个独立性机构无法 承担为另外一个公司从事活动而带来的商业风险 最后,最高法院认为地区法院的分析过于形式化,而不重视实质分析。 思考: Intertaba公司能否构成 Philip morris gmbH的一个常设机构? Intertaba公司能否构成 Philip morris集团公司的一个常设机构?代理性常设 机构与物理性常设机构有什么区别 评析: Intertaba公司是意大利一个独立的法人,不是非注册的实体,所以它 不可能成为物理性常设机构,而它只能构成《经合组织范本》下的代理性常设机 构。由于意大利最髙法院不能适当区分物理性常设机构和代理性常设机构,使其 作出的错误的裁定,并提出错误的五个原则 案例来源:美国学者 Michiel muizelaar在《艾莫里国际法评论》( Emory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春季刊上发表的《评财政部税收部门诉菲利普莫里斯 GMBH一案和常设机构原则概念的扩大》构,而两个公司在结构上的设置是为了在形式上避免其常设机构的地位为税收办 公室发现。 其次,依据第一规则,地区法院没有从全球角度出发评价 Intertaba 公司的常 设机构地位,因为 Intertaba 公司还将构成 Philip Morris 集团公司的常设机构。 第三,依据最高法院宣示的第二条规则,监督或者控制合同的履行本身并非 是辅助性的。最高法院指出,“OECD 就税收协定范本的注释提到,一个被外国 企业委托从事监督或者合作功能的实体并不能视为一个独立的代理人,但如果它 履行了外国企业一个非常重要的职能,这可以被视为外国企业的一个办事处。” 同时,从商业系测试标准来看,大多数 Philip Morris GmbH 的收入与通过适当地 存储位置和配送点进行有效运输、分销、保存和分送烟草产品等行为有着密切的 联系。这些行为在意大利法中是由 AAMS 专营的行为,而 AAMS 对上述义务的 承担必须严格依据特定合同规定的标准。因此,对于合同履行的监督对 Philip Morris GmbH 来说具有实质的意义。法院依据 OECD 范本第 5 条(4)款指出, 构成一个公司的客户服务重要的和显著意义的部分的行为在功能上符合常设机 构的认定。 第四,法院指出,OECD 就税收协定范本的注释第 33 段提到,“缔结合同的 权限并不需要是直接的代表权,也包括可导致合同缔结的行动,哪怕这些合同是 以所代表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合同。”为此,法院得出了第三条规则,并认为, Intertaba 公司参与合同的谈判的行为可被认为是具有缔结合同的权限而视为常 设机构。法院在推理过程中强调,应当以实质审查替代形式审查,对 Intertaba 公司参与合同的谈判的行为应当从本质上进行分析。 第五,法院从关于 OECD 范本第 5 条 4 款的第 24 段注释中为其第四个原则 确定依据,外国公司将管理功能委托给其中一个机构,即使这些功能仅仅限于某 一地区的功能,也使该机构成为一个常设机构。对这些事实的调查,法院强调应 该从全球范围进行审查。Intertaba 公司不可能在司法上或者财政上独立于 Philip Morris GmbH 公司,在日常商业运作中也离不开后者。因为一个独立性机构无法 承担为另外一个公司从事活动而带来的商业风险。 最后,最高法院认为地区法院的分析过于形式化,而不重视实质分析。 思考:Intertaba 公司能否构成 Philip Morris GmbH 的一个常设机构? Intertaba 公司能否构成 Philip Morris 集团公司的一个常设机构?代理性常设 机构与物理性常设机构有什么区别? 评析:Intertaba 公司是意大利一个独立的法人,不是非注册的实体,所以它 不可能成为物理性常设机构,而它只能构成《经合组织范本》下的代理性常设机 构。由于意大利最高法院不能适当区分物理性常设机构和代理性常设机构,使其 作出的错误的裁定,并提出错误的五个原则。 案例来源: 美国学者 Michiel Muizelaar 在《艾莫里国际法评论》(Emory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春季刊上发表的《评财政部税收部门诉菲利普莫里斯 GMBH 一案和常设机构原则概念的扩大》
<<向上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