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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律师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或向对方当事人谋取利益。 (5)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负有保密义务。 (二)其他义务 1律师执业必须忠于事实和法律。 2不得拒绝司法机关依法指定辩护的命令。 3不得干扰法庭、仲裁庭程序。 4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司法公正:(1)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和仲裁 员;(2)不得向法官、检察官和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或者 诱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3)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 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取得合法证据。 ##报道:“‘口不严’法官可被开除”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 定》第二条:“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 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 “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 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 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第三条:“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 第四条:“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 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 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第五条:“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 师本案审判的相关情况,但是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第六条:“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 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并且不得违反 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 “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第七条:“法官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金钱、有价 证券等;不得借婚丧喜庆事宜向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礼金;不得接受当事人 及其委托律师的宴请;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出资装修住宅、购 买商品或者进行各种娱乐、旅游活动;不得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报销任何 费用;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借法官或者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馈赠礼品、金钱、 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不 得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出资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不得为法 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第八条:“法官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律师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 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8 (4) 律师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或向对方当事人谋取利益。 (5)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负有保密义务。 (二)其他义务 1 律师执业必须忠于事实和法律。 2 不得拒绝司法机关依法指定辩护的命令。 3 不得干扰法庭、仲裁庭程序。 4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司法公正:(1)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和仲裁 员;(2)不得向法官、检察官和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或者 诱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3)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 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取得合法证据。 ## 报道:“‘口不严’法官可被开除”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 定》第二条:“ 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 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 “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 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 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第三条:“ 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 第四条:“ 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 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 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第五条:“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 师本案审判的相关情况,但是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第六条:“ 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 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并且不得违反 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 “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第七条:“法官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金钱、有价 证券等;不得借婚丧喜庆事宜向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礼金;不得接受当事人 及其委托律师的宴请;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出资装修住宅、购 买商品或者进行各种娱乐、旅游活动;不得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报销任何 费用;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借法官或者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馈赠礼品、金钱、 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不 得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出资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不得为法 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第八条:“法官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律师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 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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