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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有关运输协议、安全协议、共用协议,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 (2)专用线开办危险货物,需由国家或省级安监部门认定的安全评价机构 对专用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并出具《危险货物专用线及其附属设施安 全评价报告》: 《关于印发2011年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铁运 函(2011)29号)规定:2011年起,《专用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评价报告》须由 国家安监部门认定具有铁路运输业评价资质的安评机构出具,新建、改建危险货 物专用线及普通货物专用线开办危险货物须由国家安监总局认定具有铁路运输 业评价资质的甲级安评机构出具。 (3)新增危险货物办理站、新增危险货物专用线、新增专用线共用单位、 专用线产权单位或共用单位新增品名等业务申办,需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 构进行运输安全综合分析,并出具《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 (4)须符合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条件,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5)申请开办危险货物运输,需向专用线接轨站提出申请,逐级报铁道部 运输局批准。 (6)经铁道部审查,专用线具备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条件后,在《铁 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中予以公布,铁路局通知专 用线产权单位,正式开办危险货物运输业务。 (7)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 用铁路)办理规定》规定的范围办理运输,未在该专用线中公布的托运人或收货 人、运输方式及办理品名不得在该专用线办理运输」 了有关运输协议、安全协议、共用协议,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 (2)专用线开办危险货物,需由国家或省级安监部门认定的安全评价机构 对专用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并出具《危险货物专用线及其附属设施安 全评价报告》; 《关于印发 2011 年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铁运 函〔2011〕29 号)规定:2011 年起,《专用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评价报告》须由 国家安监部门认定具有铁路运输业评价资质的安评机构出具,新建、改建危险货 物专用线及普通货物专用线开办危险货物须由国家安监总局认定具有铁路运输 业评价资质的甲级安评机构出具。 (3)新增危险货物办理站、新增危险货物专用线、新增专用线共用单位、 专用线产权单位或共用单位新增品名等业务申办,需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 构进行运输安全综合分析,并出具《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 (4)须符合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条件,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5)申请开办危险货物运输,需向专用线接轨站提出申请,逐级报铁道部 运输局批准。 (6) 经铁道部审查,专用线具备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条件后,在《铁 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中予以公布,铁路局通知专 用线产权单位,正式开办危险货物运输业务。 (7)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 用铁路)办理规定》规定的范围办理运输,未在该专用线中公布的托运人或收货 人、运输方式及办理品名不得在该专用线办理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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