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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全球变暖领域的合作问题 00624042张霖 目前,全球的气候正经历着一次以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显著变化,它对世界产生了并将继 续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文试图从国际关系的视角,论述国际间在此领域的合作问题及中国的 可持续发展政策。全球变暖的主要原因在于人类在近一个世纪以来大量使用矿物燃料,排放 大量的温室气体,现如今,全球变暖已经对我们的生活并将继续对我们的地球产生重大的影 响。除了在技术层面需要采取措施控制气候变暖外,同时,气候变暖作为全球性的问题,更 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面对和协作,才能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和实现地球环境的平衡与和 谐 1、国际间在此领域的合作 目前,全球环境问题呈现出“全球化、综合化、社会化、政治化”的特点。面对日益严 重的全球性环境问题,必须采取全球性的措施加以解决。目前国际上采取的主要行动有:加 强国际环境合作、签订大量的环境保护公约、开展全球环境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等。 以现有的、最好的科学和政策分析为基础的国家和国际重大行动,应当成为各国政府和公民 优先的行动。国家间应该讨论具有创造性的国际对策,探讨全球和地区的能源前景。 我认为,要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必须建立起一种依靠公共权力来规范、约束个人自利行 为,促进人们相互合作的制度。目前,在国际政治领域,生态运动的出现、绿党的产生和国 际环境组织作用的提高,标志着绿色政治的兴起。一批对国家行为与国际关系具有重要影响 的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相继建立,比如说《京都议定书》的签署和IPCC的成立。 11《京都议定书》 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期间,153个国家和区域一体化组织正式签署了《联 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4年3月21日,公约正式生效。截止到2001年12月共有187 个国家和区域一体化组织成为缔约方。公约缔约方第一次大会于1995年3月在德国柏林召 开。经过两年的艰苦谈判,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 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规定了到 2008~2012年的具体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京 都议定书》规定,到2012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排放量,要比1990 年减少52%。 《京都议定书》提出了清洁发展机制(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的概念, 进一步发展进而合法化地代替联合履约,使碳权交易向国际间方向发展。CDM目前还存在 许多问题要解决,如建立的基金由谁管理、减排的收益如何确定、减排量如何测量等。作为 多国间的碳减排贸易,显然更难以协调和真正付诸实施 12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 1988年11月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建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IPCC)”,其主要任务是定期对气候变化科学知识的现状、气候变化对社会和经济的潜在 影响,以及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可能对策进行评估,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提供权威的科 学信息。自成立以来,IPCC已组织世界上数以千计的不同领域的科学家完成了四次评估报 告及“综合报告”。此外,还组织编写了许多特别报告、技术报告。IPCC组织编写的这些评 估报告,作为制定气候变化政策和对策的科学依据提交给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作为国际最 权威的气候变化评估机构,它不仅为各国政府部门制定气候变化对策提供了科学信息,而且国家在全球变暖领域的合作问题 00624042 张霖 目前,全球的气候正经历着一次以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显著变化,它对世界产生了并将继 续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文试图从国际关系的视角,论述国际间在此领域的合作问题及中国的 可持续发展政策。全球变暖的主要原因在于人类在近一个世纪以来大量使用矿物燃料,排放 大量的温室气体,现如今,全球变暖已经对我们的生活并将继续对我们的地球产生重大的影 响。除了在技术层面需要采取措施控制气候变暖外,同时,气候变暖作为全球性的问题,更 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面对和协作,才能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和实现地球环境的平衡与和 谐。 1、国际间在此领域的合作 目前,全球环境问题呈现出“全球化、综合化、社会化、政治化”的特点。面对日益严 重的全球性环境问题,必须采取全球性的措施加以解决。目前国际上采取的主要行动有:加 强国际环境合作、签订大量的环境保护公约、开展全球环境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等。 以现有的、最好的科学和政策分析为基础的国家和国际重大行动,应当成为各国政府和公民 优先的行动。国家间应该讨论具有创造性的国际对策,探讨全球和地区的能源前景。 我认为,要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必须建立起一种依靠公共权力来规范、约束个人自利行 为,促进人们相互合作的制度。目前,在国际政治领域,生态运动的出现、绿党的产生和国 际环境组织作用的提高,标志着绿色政治的兴起。一批对国家行为与国际关系具有重要影响 的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相继建立,比如说《京都议定书》的签署和 IPCC 的成立。 1.1《京都议定书》: 1992 年 6 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期间,153 个国家和区域一体化组织正式签署了《联 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4 年 3 月 21 日,公约正式生效。截止到 2001 年 12 月共有 187 个国家和区域一体化组织成为缔约方。公约缔约方第一次大会于 1995 年 3 月在德国柏林召 开。经过两年的艰苦谈判,1997 年 12 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 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规定了到 2008~2012 年的具体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2005 年 2 月 16 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京 都议定书》规定,到 2012 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排放量,要比 1990 年减少 5.2%。 《京都议定书》提出了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的概念, 进一步发展进而合法化地代替联合履约,使碳权交易向国际间方向发展。CDM 目前还存在 许多问题要解决,如建立的基金由谁管理、减排的收益如何确定、减排量如何测量等。作为 多国间的碳减排贸易,显然更难以协调和真正付诸实施。 1.2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 1988 年 11 月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建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IPCC)”,其主要任务是定期对气候变化科学知识的现状、气候变化对社会和经济的潜在 影响,以及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可能对策进行评估,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提供权威的科 学信息。自成立以来,IPCC 已组织世界上数以千计的不同领域的科学家完成了四次评估报 告及“综合报告”。此外,还组织编写了许多特别报告、技术报告。IPCC 组织编写的这些评 估报告,作为制定气候变化政策和对策的科学依据提交给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作为国际最 权威的气候变化评估机构,它不仅为各国政府部门制定气候变化对策提供了科学信息,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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