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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测其出来,每个交易者对这个属性的影响就能够容易地判 断和精确地定价。事实上,精确地佔计这种边际收费的代价昂 贵得令人却步,因而要求收益最大化的车主不愿选择完全行 使他们的权利。于是,一些收入流就留在了公共领域,部分又 被其行动不同于所有者一使用者的各方再攫取。在交易双方 都能够影响结果的时候,权利不能被经济地完全界定,在这种 情况下,只有一一种所有制型式确实能够使来自资产的净收入 (从而它对于初始所有者的价值)实现最大化。决定所有权最 优配置的总原则是:对资产平均收入影响倾向更大的一方,得 到剩余的份额也应该更大。 资产的名义所有者看来有得到该宗资产产生的收入的权 利。当资产能够产生的最高收入要求进行交易时,一部分潜在 的收入将在实施交易的过程中消耗掉。因此,资产将产生的净 收入取决于权利的界定,也就是说,取决于权利受到怎样的保 障。在前面所述的只有一个人能影响资产收入的情况下,仅当 这个人成为资产的所有者时,权利才会得到完全的界定,也只 有到那时,收入才能实现最大化。说不管谁享有权利,只要权 利被清楚界定,收入就会实现最大化,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如 第4章将讨论的,只有与收入最大化相一致的权利转让,才能 完全清晰地界定产权。 1.4个人权利和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 合同治理产权的交易,是这种权利研究的核心。有些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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