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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现代民法已经作了相应的调整,私法自治并非再是绝对的 私法应有的社会义务开始受到重视,出现了所谓“私法社会化现象。“社会原则要求法律给 那些依赖于订立合同,但是由于经济实力弱或者缺乏业务经验而无法以特有方式充分维护 自身利益的人提供法律保护”。由于民法的社会化仍在进行,因此,劳动法有重新结合或者 重回民法怀抱之势。 如:1942年《意大利民法》设第五编“劳动以调整劳动关系;瑞士1971年债法的重大修正 将契约制度从债法中分离出来,而以劳动契约制度取代,并把团体制度引入民法;《荷兰民 法典》第七编规定了“劳务合同的雇佣契约和劳资契约。这些均是民法与劳动法重新结合 的特征。 五、民法与经济法关系 阅读材料1-4:佟柔先生与中国民法学doc 第五节民法的渊源 民法渊源的概念和特点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法源,通常是指民法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 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民法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不同,各有特 点 阅读材料:法律渊源的扩充和限缩doc 第一、多元化 最初习惯法,后成文法。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多元化。资本主义,在绝对主义、 理性主义和三权分立的思想基础上,大陆法系国家奉行绝对的严格规则主义,致力于包罗 万象的法典制定,不许司法者僭越立法权,奉行制定法是唯一渊源。法国民法典第5条: 审判员对于审理的案件,不得用创立一般规则的方式进行判决 十世纪,立法者认识到人类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立法不能涵盖一切社会关系,更何况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因而许多国家采取了严格规则和自由裁量相 结合的原则,在承认制定法(民法典)是民法的直接渊源的同时,也承认习惯、判例和学 说等为民法的间接渊源。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也是如此 第二、层级化 民法渊源虽然呈多元化,但不同渊源的效力不一样,呈现层级化特点 作为民法直接渊源的制定法,在适用上具有直接性和优先性。制定法有明确规定的, 必须适用制定法 作为民法的间接渊源的习惯、判例和学说在适用上具有补充性和间接性。补充性表现为在 无制定法时方可适用,间接性表现为只有经过法院选择、认可方可适用。间接渊源本身也 有层级化特点,一般说来,习惯应优先于学说和法理 我国曾适用政策,《民法通则》第6条 对外交往,产生国际条约。国家条约可以构成我国民法渊源。有的一经加入,对于缔约国 就具有约束力,构成了直接渊源。有的缔约国的法律规定,这些条约的普遍约束力需要通 过专门的立法将其转化为国内法,这些条约构间接渊源。 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 我国民法渊源的种类 (一)制定法 五种: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人大的决定、命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例、单性条例;地方性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 宪法是否是民法渊源?为了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现代民法已经作了相应的调整,私法自治并非再是绝对的, 私法应有的社会义务开始受到重视,出现了所谓“私法社会化”现象。“社会原则要求法律给 那些依赖于订立合同,但是由于经济实力弱或者缺乏业务经验而无法以特有方式充分维护 自身利益的人提供法律保护”。由于民法的社会化仍在进行,因此,劳动法有重新结合或者 重回民法怀抱之势。 如:1942 年《意大利民法》设第五编“劳动”以调整劳动关系;瑞士 1971 年债法的重大修正 将]契约制度从债法中分离出来,而以劳动契约制度取代,并把团体制度引入民法;《荷兰民 法典》第七编规定了“劳务合同”的雇佣契约和劳资契约。这些均是民法与劳动法重新结合 的特征。 五、民法与经济法关系 阅读材料 1-4:佟柔先生与中国民法学.doc 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渊源的概念和特点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法源,通常是指民法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 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民法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不同,各有特 点: 阅读材料:法律渊源的扩充和限缩.doc 第一、 多元化 最初习惯法,后成文法。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多元化。资本主义,在绝对主义、 理性主义和三权分立的思想基础上,大陆法系国家奉行绝对的严格规则主义,致力于包罗 万象的法典制定,不许司法者僭越立法权,奉行制定法是唯一渊源。法国民法典第 5 条: 审判员对于审理的案件,不得用创立一般规则的方式进行判决 二十世纪,立法者认识到人类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立法不能涵盖一切社会关系,更何况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因而许多国家采取了严格规则和自由裁量相 结合的原则,在承认制定法(民法典)是民法的直接渊源的同时,也承认习惯、判例和学 说等为民法的间接渊源。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也是如此。 第二、层级化 民法渊源虽然呈多元化,但不同渊源的效力不一样,呈现层级化特点。 作为民法直接渊源的制定法,在适用上具有直接性和优先性。制定法有明确规定的, 必须适用制定法; 作为民法的间接渊源的习惯、判例和学说在适用上具有补充性和间接性。补充性表现为在 无制定法时方可适用,间接性表现为只有经过法院选择、认可方可适用。间接渊源本身也 有层级化特点,一般说来,习惯应优先于学说和法理。 我国曾适用政策,《民法通则》第 6 条 对外交往,产生国际条约。国家条约可以构成我国民法渊源。有的一经加入,对于缔约国 就具有约束力,构成了直接渊源。有的缔约国的法律规定,这些条约的普遍约束力需要通 过专门的立法将其转化为国内法,这些条约构间接渊源。 我国《民法通则》第 142 条规定。 二、我国民法渊源的种类 (一)制定法 五种: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人大的决定、命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例、单性条例;地方性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 宪法是否是民法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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