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对外支付。 第二十二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 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别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 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三条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和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 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四章流通和保扩 第二十四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 调剂业务。 第二十五条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八条人民币样币禁止流通。 人民币样币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三十条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具体限额由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对外支付。 第二十二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 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 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三条 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和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 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四章 流通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 调剂业务。 第二十五条 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八条 人民币样币禁止流通。 人民币样币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三十条 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具体限额由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