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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对问题一的咨询意见 联合国的法律地位。联合国是一个国际组织,不是国家,但联合国是 国际人格者。从《联合国宪章》看,联合国不仅仅是一个“协调各国行 动的中心”,它设有具有特殊职权的机关,具有明确的成员,在成员国 领土享有的特权与豁免,承担着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和 发展的重要任务,如果它不是国际人格者,它是不可能完成这些任务 的 法院得出结论—“国际组织是一个国际人格者,这不意味着它是一个 国家,也不是说它的法律人格、权利和义务与国家一样。也不能说它是 超国家’组织……不能认为它的权利和义务总是在国际层次,比国家 层次更高一等。这只是说,它是国际法主体,享有国际权利和义务,有 资格通过国际求偿维持它的权利。”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国际法院对问题二的咨询意见2 问题一(1)”,毫无疑问,当某个会员国违反宪章义务,侵害联合 国本身、它的机构和资产以及它的工作人员,联合国有权对它提出求偿要 求。由于这个求偿是以违反国际义务为基础的,会员国不得以国内法排除 此义务,此求偿是一种国际求偿。联合国有权在国际层次提出求偿,进行 谈判,签订特别协定和在国际法庭上提出主张。 “问题一(2)”,国际组织是否有为受害者本人提出求偿的权利?传 统规则认为外交保护由国籍国行使,但这规则不意味着是对“问题 (2)”的否定答复。其理由有三:一、此规则适用于国家提出的求偿, 但也有由国际组织提出的求偿;二、即使在国家间的关系上,也有过为非 本国人提出求偿的情况;三、此规则有两个基础,第一是被告国对国籍国 的国民做出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第二是只有被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所针 对的一方才有杈提出求偿。这两个基础正说明联合国有权为受害者提出求 偿的根据。因为此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是对联合国应该保护的工作人员作 出的,联合国正是违反行为所针对的一方。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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