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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 E (1993)××民初字第18号 970年 村。 委托代 oZ 回首頁 委托代理人:张ⅹⅹ,x市xx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ⅹⅹ诉被告王×x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ⅹ×及其委托代理人杜xx、被告 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ⅹx诉称,要解除与被告王xx的非法同居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王ⅹκ辩称,原告与被告的非法同居关系已经解除,财产也已经分割完毕,原告起诉无理。 理查明,1987年3月原告、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即非法同居。同居后双方到市里做买卖蔬菜生意。1988年12月底,原、被告回到xx村 在原告家中居住。1991年3月到被告家中居住,与被告父母分居生活。在此期间,原、被告于1989年3月买潍坊产12马力拖拉机一部搞运输。外欠原、 被告运输费800元,后双方将拖拉机卖给关ⅹⅹ,卖价5000元,关ⅹⅹ除付部分款外,尚欠原、被告1700元。1991年春,原、被告建北屋8间,厕所 厨房、大门各一间,原、被告投资4000元。建房后,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回到娘家居住。后经协商,被告给原告自行车一辆,现金 2500元,原告收下后,鉴于同居后的共同财产分割不均,故诉至本院。原、被告双方同居前无任何财产。同居后共同购置了250型摩托车一辆,方桌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达法定婚龄即同居,其行为是违法的,非法同居关系应予解除。原告要求分割 求应予支持。原、被告所建房屋 部分费用属被告的父母投资,被告应适当多得。原、被告投资的4000元视为共同财产,根据有关民事浓律 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金ⅹ×与被告王ⅹx的非法同居关系 二、原、被告所建房屋和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归被告所有:所欠债务由被告偿还 个款5500元(包括已付给原告的 0元),剩余3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原、被告各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出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齐xx 代理审判员姜xx 人民陪审员李xx 本件与原本对无手 书记员XXx××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3)××民初字第18号 原告:金××,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区×镇×村。 委托代理人:杜××,××市××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区××镇×村。 委托代理人:张××,××市××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诉被告王××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被告 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诉称,要解除与被告王××的非法同居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王××辩称,原告与被告的非法同居关系已经解除,财产也已经分割完毕,原告起诉无理。 经审理查明,1987年3月原告、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即非法同居。同居后双方到市里做买卖蔬菜生意。1988年12月底,原、被告回到××村 在原告家中居住。1991年3月到被告家中居住,与被告父母分居生活。在此期间,原、被告于1989年3月买潍坊产12马力拖拉机一部搞运输。外欠原、 被告运输费800元,后双方将拖拉机卖给关××,卖价5000元,关××除付部分款外,尚欠原、被告1700元。1991年春,原、被告建北屋8间,厕所、 厨房、大门各一间,原、被告投资4000元。建房后,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回到娘家居住。后经协商,被告给原告自行车一辆,现金 2500元,原告收下后,鉴于同居后的共同财产分割不均,故诉至本院。原、被告双方同居前无任何财产。同居后共同购置了250型摩托车一辆,方桌 一张,椅子两把,石英钟一个,双人床一张,凳子两个,黑白电视机一台,单铧犁一个,被子两床。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达法定婚龄即同居,其行为是违法的,非法同居关系应予解除。原告要求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所建房屋, 部分费用属被告的父母投资,被告应适当多得。原、被告投资的4000元视为共同财产。根据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金××与被告王××的非法同居关系。 二、原、被告所建房屋和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归被告所有;所欠债务由被告偿还;被告付给原告共同财产折价款5500元(包括已付给原告的 2500元),剩余3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原、被告各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 审判长 齐×× 代理审判员 姜×× 人民陪审员 李××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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