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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法律文书写作与训练》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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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首部依次写明标题、案号、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和开庭审理过程等,以体现审判程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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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 三回首真 首部依次写明标题、案号、诉讼参加人及 其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和开庭 审理过程等,以体现审判程序的合法性 上

(一)首部 首部依次写明标题、案号、诉讼参加人及 其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和开庭 审理过程等,以体现审判程序的合法性

(二)事实 三回首真 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写明当事人的请求、争 议的事实和理由,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法院认定的 事实及证据。 口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主要 是通过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陈述来表述。先写“原告 X XX 诉称:”,再写“被告×××辩称:"以及 第三人xxx述称 集中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 思表示,明确争执发生的原因和经过,纠纷的焦点,以 与后文各部分的叙事、说理和判决结果紧密联系,前后 呼应。 口2、法院认定的事实主要包括:①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关系,发生法律关系的时间、地点及法律关系的内容 ②产生纠给的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

(二)事实  一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写明当事人的请求、争 议的事实和理由,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法院认定的 事实及证据。 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主要 是通过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陈述来表述。先写“原告 ×××诉称:……”,再写“被告×××辩称:……”以及 “第三人×××述称:……”,集中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 思表示,明确争执发生的原因和经过,纠纷的焦点,以 与后文各部分的叙事、说理和判决结果紧密联系,前后 呼应。  2、法院认定的事实主要包括:①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关系,发生法律关系的时间、地点及法律关系的内容; ②产生纠纷的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

(三)理白 三回首真 这一部分应写明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 的法律,它是联结事实和主文的桥梁

(三)理由  这一部分应写明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 的法律,它是联结事实和主文的桥梁

(四)判决结果 三回首真 口是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岀的处理决定。判决结果要明确、具体、完 整根据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的不同情兄,正确地加 付时间以及给付方式

(四)判决结果  是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判决结果要明确、具体、完 整。根据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的不同情况,正确地加 以表述。例如给付之诉,要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给 付时间以及给付方式

(五)尾部 三回首真 口尾部应根据格式要求制作。一审民事判决书主要包括 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 法院名称以及合议庭成员署名和判决决定日期等

(五)尾部  尾部应根据格式要求制作。一审民事判决书主要包括 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 法院名称以及合议庭成员署名和判决决定日期等

格式 三回首真 X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yyy )×民初字第xx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联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一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ⅹ××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 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波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x××述称, 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 (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 〔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

格式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 原告……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 E (1993)××民初字第18号 970年 村。 委托代 oZ 回首頁 委托代理人:张ⅹⅹ,x市xx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ⅹⅹ诉被告王×x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ⅹ×及其委托代理人杜xx、被告 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ⅹx诉称,要解除与被告王xx的非法同居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王ⅹκ辩称,原告与被告的非法同居关系已经解除,财产也已经分割完毕,原告起诉无理。 理查明,1987年3月原告、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即非法同居。同居后双方到市里做买卖蔬菜生意。1988年12月底,原、被告回到xx村 在原告家中居住。1991年3月到被告家中居住,与被告父母分居生活。在此期间,原、被告于1989年3月买潍坊产12马力拖拉机一部搞运输。外欠原、 被告运输费800元,后双方将拖拉机卖给关ⅹⅹ,卖价5000元,关ⅹⅹ除付部分款外,尚欠原、被告1700元。1991年春,原、被告建北屋8间,厕所 厨房、大门各一间,原、被告投资4000元。建房后,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回到娘家居住。后经协商,被告给原告自行车一辆,现金 2500元,原告收下后,鉴于同居后的共同财产分割不均,故诉至本院。原、被告双方同居前无任何财产。同居后共同购置了250型摩托车一辆,方桌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达法定婚龄即同居,其行为是违法的,非法同居关系应予解除。原告要求分割 求应予支持。原、被告所建房屋 部分费用属被告的父母投资,被告应适当多得。原、被告投资的4000元视为共同财产,根据有关民事浓律 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金ⅹ×与被告王ⅹx的非法同居关系 二、原、被告所建房屋和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归被告所有:所欠债务由被告偿还 个款5500元(包括已付给原告的 0元),剩余3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原、被告各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出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齐xx 代理审判员姜xx 人民陪审员李xx 本件与原本对无手 书记员XXx

××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3)××民初字第18号 原告:金××,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区×镇×村。 委托代理人:杜××,××市××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区××镇×村。 委托代理人:张××,××市××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诉被告王××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被告 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诉称,要解除与被告王××的非法同居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王××辩称,原告与被告的非法同居关系已经解除,财产也已经分割完毕,原告起诉无理。 经审理查明,1987年3月原告、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即非法同居。同居后双方到市里做买卖蔬菜生意。1988年12月底,原、被告回到××村 在原告家中居住。1991年3月到被告家中居住,与被告父母分居生活。在此期间,原、被告于1989年3月买潍坊产12马力拖拉机一部搞运输。外欠原、 被告运输费800元,后双方将拖拉机卖给关××,卖价5000元,关××除付部分款外,尚欠原、被告1700元。1991年春,原、被告建北屋8间,厕所、 厨房、大门各一间,原、被告投资4000元。建房后,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回到娘家居住。后经协商,被告给原告自行车一辆,现金 2500元,原告收下后,鉴于同居后的共同财产分割不均,故诉至本院。原、被告双方同居前无任何财产。同居后共同购置了250型摩托车一辆,方桌 一张,椅子两把,石英钟一个,双人床一张,凳子两个,黑白电视机一台,单铧犁一个,被子两床。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达法定婚龄即同居,其行为是违法的,非法同居关系应予解除。原告要求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所建房屋, 部分费用属被告的父母投资,被告应适当多得。原、被告投资的4000元视为共同财产。根据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金××与被告王××的非法同居关系。 二、原、被告所建房屋和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归被告所有;所欠债务由被告偿还;被告付给原告共同财产折价款5500元(包括已付给原告的 2500元),剩余3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原、被告各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 审判长 齐×× 代理审判员 姜×× 人民陪审员 李××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实战演习 三回首真 」口对刘翠诉杨兵离婚一案请根据起诉与答辩情况,制作一 一份民事判决书

实战演习  对刘翠诉杨兵离婚一案,请根据起诉与答辩情况,制作 一份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翠女土家族31发贵州省贵阳市人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81号务农 委托代理人张军男湖北省梅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兵男汉族33岦湖北省孝感市人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81号务农邮编:432000 回首頁 委托代理人冯丽女孝感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翠与被告杨兵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三 讼,本窒觋审理结 原告刘要 我与被告结婚后感情很好,家庭合睦,迫于生计被告去东北打工,过了一段时间,便不往家里寄钱,对家里的我和儿子不闻不 问,后来打工回来整个人性情大变,动不动就无端打骂我严重的一次为二级伤残,更让我无法容忍的是他竟与林某关系暧昧不 同寻常,我与被告以毫无感情,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获得儿孑的抚养权。 言工 被告辩称:我因家里生活紧迫,到外地打工想挣钱养家,可是在去的刚开始工头还会发工资,可到后来几个月里,工头拖着 资不发不寄钱回家,是因为身无分文,回家后刘翠又经常提起此事,一再无理取闹的冤枉我,有时难免忍不住动手打人,全出 于无意。刘翠说我与邻村的林某有不正当关系纯属造谣,林某是我母亲收养的干女儿,与我是兄妹关系,在刘翠回娘家的那段时 间我母亲生病无人照顾,我才将其接回家照顾母亲。(注:在判决书中被告的辩解应简明扼要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翠与被告杨兵1995年6月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迫于生活无奈,杨兵外出打工,回家后感情恶化,对妻子 刘翠经常打骂,有一次竟打成二级伤残。被告与林某的关系虽然是兄妺相称,但经査明关系却实非常暧昧。以上事实以说明原告 与被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无法维持下去 本院认为,被告杨兵行为恶劣,有明显的家庭暴力,原告与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再维持的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有关规定(注:引用法律条文要引到条、款、项),判决如下: ˉ、原告如翠与被告杨兵解除婚姻关系。(注:表述不正确) 、诉讼费用,案件审理完后各自承担一半。(注:诉讼费用应放到最后并明确数额) 其儿子杨思的抚养权由原告刘翠承担,被告负责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至其子年满18岁 四、财产平均分配。(注:分配财产含糊笼统,应说明具体数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岀副本,上诉于孝感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长:张三 审判员:李四 审判员:王五 2006年6目15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六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 原告:刘翠 女 土家族 31岁 贵州省贵阳市人 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81号 务农 委托代理人 张军 男 湖北省梅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兵 男 汉族 33岁 湖北省孝感市人 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81号 务农 邮编:432000 委托代理人 冯丽 女 孝感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翠与被告杨兵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 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翠: 我与被告结婚后感情很好,家庭合睦,迫于生计被告去东北打工,过了一段时间,便不往家里寄钱,对家里的我和儿子不闻不 问,后来打工回来整个人性情大变,动不动就无端打骂我,严重的一次为二级伤残,更让我无法容忍的是他竟与林某关系暧昧不 同寻常,我与被告以毫无感情,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获得儿子的抚养权。 被告辩称:我因家里生活紧迫,到外地打工想挣钱养家,可是在去的刚开始工头还会发工资,可到后来几个月里,工头拖着工 资不发,不寄钱回家,是因为身无分文,回家后刘翠又经常提起此事,一再无理取闹的冤枉我,有时难免忍不住动手打人,全出 于无意。刘翠说我与邻村的林某有不正当关系纯属造谣,林某是我母亲收养的干女儿,与我是兄妹关系,在刘翠回娘家的那段时 间我母亲生病无人照顾,我才将其接回家照顾母亲。(注:在判决书中被告的辩解应简明扼要)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翠与被告杨兵1995年6月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迫于生活无奈,杨兵外出打工,回家后感情恶化,对妻子 刘翠经常打骂,有一次竟打成二级伤残。被告与林某的关系虽然是兄妹相称,但经查明关系却实非常暧昧。以上事实以说明原告 与被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无法维持下去。 本院认为,被告杨兵行为恶劣,有明显的家庭暴力,原告与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再维持的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有关规定(注:引用法律条文要引到条、款、项),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翠与被告杨兵解除婚姻关系。(注:表述不正确) 二、诉讼费用,案件审理完后各自承担一半。(注:诉讼费用应放到最后并明确数额) 三、其儿子杨思的抚养权由原告刘翠承担,被告负责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至其子年满18岁。 四、财产平均分配。(注:分配财产含糊笼统,应说明具体数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孝感市中级人民法 院。 审判长:张 三 审判员:李 四 审判员:王 五 2006年6月15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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