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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法律文书写作与训练》课程教学资源(教案讲义)调查笔录

一、概念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案件承办人员依法向知情人等进行调查询问时 所制作的具有法律证据效力的书面记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43 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 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 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 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第 1 款规定,“人民法院认 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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