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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3、破产立法在破产适用范围、破产财产构成、破产宣告的 效力采用不同立法原属 冷(1)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折衷主义。 冷(2)和解前置主义与和解分离主义。 (3)职权主义、申请主义与折衷主义。依:破产程序启动方 式不同 冷(4)溯及主义与不溯及主义。依:破产宣告的效力 冷(5)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依:对破产财产范围划分。 冷(6)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依:破产人于破产终结后对剩 余债务清偿责任划分 冷(⑦)我国:和解分立主义;破产程序开始的申请主义;破产 宣告的不溯及主义;破产财产的膨胀主义。❖ 3、破产立法在破产适用范围、破产财产构成、破产宣告的 效力采用不同立法原则: ❖ (1) 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折衷主义。 ❖ (2)和解前置主义与和解分离主义。 ❖ (3) 职权主义、申请主义与折衷主义。依:破产程序启动方 式不同。 ❖ (4) 溯及主义与不溯及主义。依:破产宣告的效力。 ❖ (5) 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依:对破产财产范围划分。 ❖ (6) 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依:破产人于破产终结后对剩 余债务清偿责任划分。 ❖ (7) 我国:和解分立主义;破产程序开始的申请主义;破产 宣告的不溯及主义;破产财产的膨胀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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