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篮 破产法 共32学时 令授课教师:齐明 令吉林大学法学院
❖破产法 ❖ 共32学时 ❖ 授课教师:齐明 ❖ 吉林大学法学院
4第一章破产制度与破产法 三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权 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请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就债务人 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破产程序的前提: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原因可能:“资不抵债:虽资产大手负债,但是资金周转不灵无 力偿还或停止支付
第一章 破产制度与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权 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请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就债务人 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 破产程序的前提: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原因可能:资不抵债;虽资产大于负债,但是资金周转不灵无 力偿还或停止支付
2、破产的特征: a.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b.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C.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公平的清偿所欠债权 人债务。 d.破产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实施的债务 清理程序 e.破产程序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的特征
❖ 2、破产的特征: ❖ a. 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 b. 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 c. 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公平的清偿所欠债权 人债务。 ❖ d. 破产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实施的债务 清理程序。 ❖ e. 破产程序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的特征
令二、破产法的概念和立法模式 令1、破产法概念: 令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宣告其破产,并 由法院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由其进行和解等方面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破产法典的立法模式:主要两种 (1)程序式编纂主义:不区分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按破产 程序发生的先后阶段顺序进行规定,实体性规范不占主导地 位。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 行)》大体采用了程序式编纂主义,并包括较多的实体性内 容 (2)混合式编纂主义:将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内容同样详细 的规定在一个统一的破产法典中,又分为程序编和实体编两 部分
❖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立法模式 ❖ 1、破产法概念: ❖ 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宣告其破产,并 由法院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由其进行和解等方面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2、破产法典的立法模式:主要两种 ❖ (1) 程序式编纂主义:不区分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按破产 程序发生的先后阶段顺序进行规定,实体性规范不占主导地 位。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 行)》大体采用了程序式编纂主义,并包括较多的实体性内 容。 ❖ (2) 混合式编纂主义:将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内容同样详细 的规定在一个统一的破产法典中,又分为程序编和实体编两 部分
令3、破产立法在破产适用范围、破产财产构成、破产宣告的 效力采用不同立法原属 冷(1)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折衷主义。 冷(2)和解前置主义与和解分离主义。 (3)职权主义、申请主义与折衷主义。依:破产程序启动方 式不同 冷(4)溯及主义与不溯及主义。依:破产宣告的效力 冷(5)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依:对破产财产范围划分。 冷(6)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依:破产人于破产终结后对剩 余债务清偿责任划分 冷(⑦)我国:和解分立主义;破产程序开始的申请主义;破产 宣告的不溯及主义;破产财产的膨胀主义
❖ 3、破产立法在破产适用范围、破产财产构成、破产宣告的 效力采用不同立法原则: ❖ (1) 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折衷主义。 ❖ (2)和解前置主义与和解分离主义。 ❖ (3) 职权主义、申请主义与折衷主义。依:破产程序启动方 式不同。 ❖ (4) 溯及主义与不溯及主义。依:破产宣告的效力。 ❖ (5) 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依:对破产财产范围划分。 ❖ (6) 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依:破产人于破产终结后对剩 余债务清偿责任划分。 ❖ (7) 我国:和解分立主义;破产程序开始的申请主义;破产 宣告的不溯及主义;破产财产的膨胀主义
三、破产法的立法目的 *破产制度的产生根源:满足债权人公正分配要求→破产立法的首要目 的 债权债务关系不是恒久无期限的法律关系→从发生到消灭过程 令*债的消灭过程中伴随大量争执,解决争执可通过: 令*私下和解 令*通过诉讼实施个别执行 令*债权人防止债务人资本亏空,通常设立财产担保,然而有些债务无法事 前担保(侵权之债)→“为维持多数相互竞合的债权人之间公平清偿起 见,不能不特别考虑债权之实现方法,为此需要而产生的制度,则为破 度 令以大陆法强制执行立法为例,分析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 令两个以上债权人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时: 申请人平等受偿→平等主义 以申请的前后顺序而有受偿循序的前后之分→优先主义
❖ 三、破产法的立法目的 ❖ * 破产制度的产生根源:满足债权人公正分配要求→破产立法的首要目 的。 ❖ 债权债务关系不是恒久无期限的法律关系→从发生到消灭过程 ❖ * 债的消灭过程中伴随大量争执,解决争执可通过: ❖ *私下和解 ❖ *通过诉讼实施个别执行 ❖ *债权人防止债务人资本亏空,通常设立财产担保,然而有些债务无法事 前担保(侵权之债)→ “为维持多数相互竞合的债权人之间公平清偿起 见,不能不特别考虑债权之实现方法,为此需要而产生的制度,则为破 产制度。” ❖ 以大陆法强制执行立法为例,分析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 ❖ 两个以上债权人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时: ❖ 申请人平等受偿→ 平等主义 ❖ 以申请的前后顺序而有受偿循序的前后之分→ 优先主义
冷(四)破产法的立法目的 1、首要目的:给债权人利益以平等的和最大限度的保护 2、其次对债务人救济。 冷a.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自己申请破产程序,从个别诉讼和执 行的繁琐中解脱出来,免去相当的时间和费用 b.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还可与债权人达成和解,从而享受到部分债务的免 除、分期或延期偿还债务甚至避免最终破产的好处; C.免责主义立法例可免除自然人对剩余债务的清偿责任,债务人可以收 集资财东山再起。 3、对社会经济。 a.破产法通过对破产债务及时、合理的清理,可以消除破产状态下债务 的恶性膨胀,避免连锁破产,使社会经济不致因某些企业主体的消灭而 停正或中断循环; 令b.破产法通过对经营水平低下企业的淘汰,有助于合理调整产业和产 结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C.通过对破产企业的处理,敦促社会一般企业增强危机意识,改善经营 状况,避免和减少破产发生现象
❖ (四)破产法的立法目的 ❖ 1、首要目的:给债权人利益以平等的和最大限度的保护; ❖ 2、其次对债务人救济。 ❖ a.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自己申请破产程序,从个别诉讼和执 行的繁琐中解脱出来,免去相当的时间和费用; ❖ b.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还可与债权人达成和解,从而享受到部分债务的免 除、分期或延期偿还债务甚至避免最终破产的好处; ❖ c. 免责主义立法例可免除自然人对剩余债务的清偿责任,债务人可以收 集资财东山再起。 ❖ 3、对社会经济。 ❖ a. 破产法通过对破产债务及时、合理的清理,可以消除破产状态下债务 的恶性膨胀,避免连锁破产,使社会经济不致因某些企业主体的消灭而 停止或中断循环; ❖ b. 破产法通过对经营水平低下企业的淘汰,有助于合理调整产业和产品 结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 c. 通过对破产企业的处理,敦促社会一般企业增强危机意识,改善经营 状况,避免和减少破产发生现象
四、破产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1、免责制度产生之前破产制度的沿革和破产立法 的目标 冷(1)罗马法上的债权保障理念与破产制度: 冷(2)中世纪之后欧洲大陆的破产制度 冷(3)英美法破产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2、免责制度产生对破产立法理念的影响 3、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产生对破产立法理念的影 响 冷(二)我国破产制度的历史发展 1、旧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2、新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 四、破产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 1、免责制度产生之前破产制度的沿革和破产立法 的目标 ❖ (1)罗马法上的债权保障理念与破产制度: ❖ (2)中世纪之后欧洲大陆的破产制度 ❖ (3)英美法破产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2、免责制度产生对破产立法理念的影响 ❖ 3、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产生对破产立法理念的影 响 ❖ (二)我国破产制度的历史发展 ❖ 1、旧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 2、新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破产法的缺陷: a受计划经济影响,制度设计不成熟; 内容简单粗糙,缺少可操作性; 对国外已有的成功破产法经验与制度借鉴不足 适用对象范围存在较大局限性 与其他法律之间协调不够
❖ 破产法的缺陷: 受计划经济影响,制度设计不成熟; 内容简单粗糙,缺少可操作性; 对国外已有的成功破产法经验与制度借鉴不足; 适用对象范围存在较大局限性; ❖ 与其他法律之间协调不够
第二章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第一节破产要件 ÷破产要件概述 令破产要件(破产条件)即破产程序开始应当具备的要件,在破产程序开 始的问题上,各国法律规定不同。有的国家以破产宣告为破产程序的开 始,如法国和德国;有的国家以破产案件的受理为破产程序的开始,如 英国。 令我国:破产立法以破产案件的受理为破产程序的开始。 破产要件理论上的三种学说: 令四要件说:债务人的破产能力、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无破产障碍和存 在多数债权人四项 令三要件说:排除“存在多数债权人”; 二要件说:排除“无破产障碍”和“存在多数债权人”,即:只要债务 人具有破产能力和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即为破产要件
第二章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 第一节 破产要件 ❖ 破产要件概述 ❖ 破产要件(破产条件)即破产程序开始应当具备的要件,在破产程序开 始的问题上,各国法律规定不同。有的国家以破产宣告为破产程序的开 始,如法国和德国;有的国家以破产案件的受理为破产程序的开始,如 英国。 ❖ 我国:破产立法以破产案件的受理为破产程序的开始。 ❖ 破产要件理论上的三种学说: ❖ 四要件说:债务人的破产能力、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无破产障碍和存 在多数债权人四项; ❖ 三要件说:排除“存在多数债权人”; ❖ 二要件说:排除“无破产障碍”和“存在多数债权人”,即:只要债务 人具有破产能力和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即为破产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