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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658,1758年3月30日:;MM666,1763年9月15日)。这样,这种等级惩罚就具有 两种效果:一是根据能力和表现即根据毕业后的使用前途来编排学生:二是对学生施加经常 性的压力,使之符合同一模式,使他们学会“服从、驯顺、学习与操练时专心致志,正确地 履行职责和遵守各种纪律”。这样,他们就会变得大同小异,相差无几。 总之,在规训权力的体制中,惩罚艺术的目的既不是将功补过,也不是仅仅为了压制 它进行五个阶段的运作。它把个人行动纳入一个整体,后者既是一个比较领域,又是一个区 分空间,还是一个必须遵循的准则。它根据一个通用的准则来区分个人,该准则应该是一个 最低限度,一个必须考虑的平均标准或一个必须努力达到的适当标准。它从数量上度量,从 价值上排列每个人的能力、水准和“性质”。它通过这种“赋予价值”的度量,造成一种必 须整齐划一的压力。最后,它划出能确定各种不同差异的界限,不规范者(军事学院的“耻 辱”等级)的外在边界。在规训机构中无所不在、无时不在的无休止惩戒具有比较、区分 排列、同化、排斥的功能。总之,它具有规范功能 因此,它在各个方面都不同于司法刑罚。后者的基本功能不是考虑一系列可观察的现象, 而是诉诸必须记住的法律和条文。它不是区分每个人,而是根据一些普遍范畴来确定行为 不是排列等级,而仅仅是玩弄允许与禁止的二元对立:不是加以同化,而是对罪名做出一劳 永逸的划分。规训机制掩藏着一种“规范处罚”。就其原则和功用而言,它不能划归法律刑 罚。在规训建筑物中似乎永远设立着的小法庭,有时具有重大司法机构的戏剧形式。但我们 不要因此产生误解。除了形式上的个别痕迹外,它并不把刑事司法机制加于日常存在的网络 上,至少这不是它的基本作用。纪律吸收了一系列古老的做法,创造出一种新的惩罚功能。 表面上看,小法庭似乎是重大司法机构的简陋的或讽刺性的复制品,但实际上却是新的惩罚 功能在逐渐介入那个重大的外部机制。整个现代刑罚历史所显示的司法-人本主义功能并不 是起源于人文科学对刑事司法的介入,不是起源于这种新的合理性所特有的或似乎与之俱来 的人道主义所特有的要求。它起源于运用这些规范化裁决新机制的规训技术。规范(norm) 的力量似乎贯穿在纪律之中。这是现代社会的新法则吗?我们可以说,自18世纪以来,它 已与其它力量—一律法、圣经、传统结合起来,并给它们划定新的界限。“规范的”被确定为 教学中的强制原则,与此同时引出了一种标准化教育和建立了“师范学院”( ecoles normales)。在组织一种全国性医生职业和一种能够贯彻统一的健康规范的医院系统的努力 中,它得到确立。在使工业生产过程和产品标准化的努力中,它得到确立(关于这个问题, 可参见 Canguilhem的重要论述,171-191)。与监督一样并且与监督一起,规范化在古 典时代末期成为重要的权力手段之一,因为曾经表示地位、特权和依附关系的标志正逐渐被 整套规范级别所取代,至少是以后者为补充。后者不仅表示在一个同质社会体中的成员资 格,而且也在分类、建立等级制和分配等级中起一定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规范化力量是 强求一律的。但由于它能够度量差距,决定水准,确定特点,通过将各种差异相互对应而使 之变得有用,它也有分殊的作用。人们很容易理解规范力量是如何在一种形式平等的体系中 起作用的,因为在一种同质状态中(这种状态就是一种准则),规范导致了各种个体差异的 显现。这既是实用的要求,也是度量的结果 检查 检查把层级监视的技术与规范化裁决的技术结合起来。它是一种追求规范化的目光, 种能够导致定性、分类和惩罚的监视。它确立了个人的能见度,由此人们可以区分和判断个 人。这就是为什么在规训的各种机制中检查被高度仪式化的原因。检查把权力的仪式、试验 的形式、力量的部署、真理的确立都融为一体。在规训程序的核心,检査显示了被视为客体 ③原文为 examination,该词根据语境可分别译成考试和检查。一一译注MM658,1758 年 3 月 30 日;MM666,1763 年 9 月 15 日)。这样,这种等级惩罚就具有 两种效果:一是根据能力和表现即根据毕业后的使用前途来编排学生;二是对学生施加经常 性的压力,使之符合同一模式,使他们学会“服从、驯顺、学习与操练时专心致志,正确地 履行职责和遵守各种纪律”。这样,他们就会变得大同小异,相差无几。 总之,在规训权力的体制中,惩罚艺术的目的既不是将功补过,也不是仅仅为了压制。 它进行五个阶段的运作。它把个人行动纳入一个整体,后者既是一个比较领域,又是一个区 分空间,还是一个必须遵循的准则。它根据一个通用的准则来区分个人,该准则应该是一个 最低限度,一个必须考虑的平均标准或一个必须努力达到的适当标准。它从数量上度量,从 价值上排列每个人的能力、水准和“性质”。它通过这种“赋予价值”的度量,造成一种必 须整齐划一的压力。最后,它划出能确定各种不同差异的界限,不规范者(军事学院的“耻 辱”等级)的外在边界。在规训机构中无所不在、无时不在的无休止惩戒具有比较、区分、 排列、同化、排斥的功能。总之,它具有规范功能。 因此,它在各个方面都不同于司法刑罚。后者的基本功能不是考虑一系列可观察的现象, 而是诉诸必须记住的法律和条文。它不是区分每个人,而是根据一些普遍范畴来确定行为; 不是排列等级,而仅仅是玩弄允许与禁止的二元对立;不是加以同化,而是对罪名做出一劳 永逸的划分。规训机制掩藏着一种“规范处罚”。就其原则和功用而言,它不能划归法律刑 罚。在规训建筑物中似乎永远设立着的小法庭,有时具有重大司法机构的戏剧形式。但我们 不要因此产生误解。除了形式上的个别痕迹外,它并不把刑事司法机制加于日常存在的网络 上,至少这不是它的基本作用。纪律吸收了一系列古老的做法,创造出一种新的惩罚功能。 表面上看,小法庭似乎是重大司法机构的简陋的或讽刺性的复制品,但实际上却是新的惩罚 功能在逐渐介入那个重大的外部机制。整个现代刑罚历史所显示的司法-人本主义功能并不 是起源于人文科学对刑事司法的介入,不是起源于这种新的合理性所特有的或似乎与之俱来 的人道主义所特有的要求。它起源于运用这些规范化裁决新机制的规训技术。规范(norm) 的力量似乎贯穿在纪律之中。这是现代社会的新法则吗?我们可以说,自 18 世纪以来,它 已与其它力量——律法、圣经、传统结合起来,并给它们划定新的界限。“规范的”被确定为 教学中的强制原则,与此同时引出了一种标准化教育和建立了“师范学院”(ecoles normales)。在组织一种全国性医生职业和一种能够贯彻统一的健康规范的医院系统的努力 中,它得到确立。在使工业生产过程和产品标准化的努力中,它得到确立(关于这个问题, 可参见 Canguilhem 的重要论述,171 一 191)。与监督一样并且与监督一起,规范化在古 典时代末期成为重要的权力手段之一,因为曾经表示地位、特权和依附关系的标志正逐渐被 一整套规范级别所取代,至少是以后者为补充。后者不仅表示在一个同质社会体中的成员资 格,而且也在分类、建立等级制和分配等级中起一定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规范化力量是 强求一律的。但由于它能够度量差距,决定水准,确定特点,通过将各种差异相互对应而使 之变得有用,它也有分殊的作用。人们很容易理解规范力量是如何在一种形式平等的体系中 起作用的,因为在一种同质状态中(这种状态就是一种准则),规范导致了各种个体差异的 显现。这既是实用的要求,也是度量的结果。 检查 ③ 检查把层级监视的技术与规范化裁决的技术结合起来。它是一种追求规范化的目光,一 种能够导致定性、分类和惩罚的监视。它确立了个人的能见度,由此人们可以区分和判断个 人。这就是为什么在规训的各种机制中检查被高度仪式化的原因。检查把权力的仪式、试验 的形式、力量的部署、真理的确立都融为一体。在规训程序的核心,检查显示了被视为客体 ③ 原文为 examination,该词根据语境可分别译成考试和检查。——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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