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虽然主物与从物分别为独立的物,但如果彼此之间没有关系,主从也就无从谈起。物 之所以形成主从关系,就是从物经常地客观地产生补助主物发挥主物效用的功能。例如,表 带相对于手表,为补助手表的效用 从物多指客观上的根据物的性质而当然具有的从属性,例如灯具与灯管。此外,也包 括主观上的根据人的意思而决定物的从属性。例如,与出售的笔记本电脑(主物)一起出售 的外挂的光驱则为从物,而单独出售的光驱则不具有从物的性质。对此,也有学者有不同见 解,认为认定主从关系,应依据交易上的通常观念而采客观标准。至于具体的所有人的主观 意思如何,在所不问。因为,如果物的所有人将不具有主从关系的二物认为具有主从关系, 则主物从物变成了意思表示的效果而非基于物的性质的区别,是不客观的。1我们认为,通 常,判断物的从属性,应当依据交易的通常观念,即采客观标准:但另一方面,如果所有人 有特别的意思,则必须考察所有权人的意思。同时,即使在客观性质上具有从属性的物,也 不一定就是特定一物的从物,因为从物不见得离开主物即不具有经济效用。如电池。 需要指出的是,是否构成从物的判断多发生在没有所有人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因 此,对从物的解释就要依据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即经常补助主物效用的标准。“经常”说 明既不是暂时的,也不是间断的:而“补助”则体现出二物一主一从,从物补助主物的效用 (三)从物与主物须同属于一个人 从物不是主物的成分,而是单独的一物,因此主物和从物各有所有权存在。但两个所 有权必须为同一个人享有,所有权人对主物处分的效力及于从物。如果二物属于不同的所有 权人,根据所有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的特点,一人(对主物)的处分行为,其效力必然不能 及于他人的所有物(从物) 具备上述的三个要件,即可认为构成从物。但此为任意规定。如果交易上有特别的习 惯,则交易习惯具有优先性。例如,装米的袋子、乘马的鞍等在交易上均不认为属于从物。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物的经济上的效用,既然一物(从物)经常地补助 另外一物(主物)的效用,于是法律遵从物尽其用原则,对于主物的处分原则上应及于从物。 例如,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可以依法变价,其标的物的范围就包括抵押物及其从物。所谓 的“处分”应从宽解释,即权利人可对物为一切可为的行为,即除物权行为外,尚包括债权 行为在内。2但是,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的规定不是强行规定,所以当事人可约定相反的 意思表示而排除其适用。 原物与莩息 物的孳息,指由原物孳生的收益。产生此收益的物为原物,孳息是原物所出之物。原 物是否以物为限,各国立法例有不同。原物以物为限的,有日本、泰国等民法;原物不以物 为限的,即权利所产生的利益也属于孳息的有德国民法。我国民法沿袭了德国民法的这一规 定,并进行了发扬 在我国,物的孳息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类。所谓天然孳息,指依据物的自然属性 或用法所获得的收益。所谓的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得的孳息。兹分述如下: (一)天然孳息 意义 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属性或用法所获得的收益,与原物分离并独立成为一体。在 与原物分离之前,它只是该物的成分,而不能成为独立一物。例如,果实在没有脱离开果树 时为果树的成分,在脱离开果树时则成为孳息。 天然孳息为由原物自然产生的物,包括有机的出产物,如动物的幼仔等,和无机的出 产物,如矿山的矿石等。但如果是人为埋藏在地下的物,如墓穴里的瓷器,由于埋藏物不是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66页。 2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26页。虽然主物与从物分别为独立的物,但如果彼此之间没有关系,主从也就无从谈起。物 之所以形成主从关系,就是从物经常地客观地产生补助主物发挥主物效用的功能。例如,表 带相对于手表,为补助手表的效用。 从物多指客观上的根据物的性质而当然具有的从属性,例如灯具与灯管。此外,也包 括主观上的根据人的意思而决定物的从属性。例如,与出售的笔记本电脑(主物)一起出售 的外挂的光驱则为从物,而单独出售的光驱则不具有从物的性质。对此,也有学者有不同见 解,认为认定主从关系,应依据交易上的通常观念而采客观标准。至于具体的所有人的主观 意思如何,在所不问。因为,如果物的所有人将不具有主从关系的二物认为具有主从关系, 则主物从物变成了意思表示的效果而非基于物的性质的区别,是不客观的。1 我们认为,通 常,判断物的从属性,应当依据交易的通常观念,即采客观标准;但另一方面,如果所有人 有特别的意思,则必须考察所有权人的意思。同时,即使在客观性质上具有从属性的物,也 不一定就是特定一物的从物,因为从物不见得离开主物即不具有经济效用。如电池。 需要指出的是,是否构成从物的判断多发生在没有所有人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因 此,对从物的解释就要依据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即经常补助主物效用的标准。“经常”说 明既不是暂时的,也不是间断的;而“补助”则体现出二物一主一从,从物补助主物的效用。 (三)从物与主物须同属于一个人 从物不是主物的成分,而是单独的一物,因此主物和从物各有所有权存在。但两个所 有权必须为同一个人享有,所有权人对主物处分的效力及于从物。如果二物属于不同的所有 权人,根据所有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的特点,一人(对主物)的处分行为,其效力必然不能 及于他人的所有物(从物)。 具备上述的三个要件,即可认为构成从物。但此为任意规定。如果交易上有特别的习 惯,则交易习惯具有优先性。例如,装米的袋子、乘马的鞍等在交易上均不认为属于从物。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物的经济上的效用,既然一物(从物)经常地补助 另外一物(主物)的效用,于是法律遵从物尽其用原则,对于主物的处分原则上应及于从物。 例如,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可以依法变价,其标的物的范围就包括抵押物及其从物。所谓 的“处分”应从宽解释,即权利人可对物为一切可为的行为,即除物权行为外,尚包括债权 行为在内。2 但是,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的规定不是强行规定,所以当事人可约定相反的 意思表示而排除其适用。 三、原物与孳息 物的孳息,指由原物孳生的收益。产生此收益的物为原物,孳息是原物所出之物。原 物是否以物为限,各国立法例有不同。原物以物为限的,有日本、泰国等民法;原物不以物 为限的,即权利所产生的利益也属于孳息的有德国民法。我国民法沿袭了德国民法的这一规 定,并进行了发扬。 在我国,物的孳息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类。所谓天然孳息,指依据物的自然属性 或用法所获得的收益。所谓的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得的孳息。兹分述如下: (一)天然孳息 1、意义 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属性或用法所获得的收益,与原物分离并独立成为一体。在 与原物分离之前,它只是该物的成分,而不能成为独立一物。例如,果实在没有脱离开果树 时为果树的成分,在脱离开果树时则成为孳息。 天然孳息为由原物自然产生的物,包括有机的出产物,如动物的幼仔等,和无机的出 产物,如矿山的矿石等。但如果是人为埋藏在地下的物,如墓穴里的瓷器,由于埋藏物不是 1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 166 页。 2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 226 页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