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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梅某的证言不足以证明简某已向张某某偿还了借款。简某向张某某借款时,双方未约 定要支付利息,张某某要求简某返还利息的主张缺乏依据。遂判决:1、简某在本判决 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四万元正;2、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主张。 法院经济庭在审理中查明:永新建材公司于1999年5月31日向张某某出具借款50 万元的借据属实,但张某某无法向法庭提供其向永新建材公司支付款项的依据。张向法 庭提交的证据只证明永新建材公司拖欠了张某某私营企业的货款50万元,但并非如张 某某所诉称属于借款。永新建材公司给张某某出具的凭据名为借据,实为拖欠货款50 万元的欠条。原被告之间只存在供货关系,而不存在借款关系,张某某要求永新建材公 司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主张不能成立,但永新建材公司拖欠张某某私营企业的货款理当支 付,由于双方约定偿付货款的利息违反法律规定,法院遂判决如下:1、驳回张某某要 求永新建材公司偿还5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2、永新建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 效后十五日内向张某某支付货款50万元,并自1999年6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四支付 滞纳金。 [评析]:同为借据所引起的法律纠纷,人民法院却将案件分别由民庭和经济庭审理, 这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与商事法律关系的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基于民法规范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它以权利为本位,其本质特征是主体平等,意思自治。商事法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 商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其特点是:1、 商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间的社会经济关系:2、商事法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 营利动机而建立的关系;3、商事法律关系产生于商事主体的持续营业中。 意思自治至上决定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应产生 法律上的效力。一般情况下,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应遵从其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得提 出事前无约定的请求,即便提出,法律亦不予支持。故在张某某诉简某一案中,张某某 虽要求简某支付利息,但由于张、简之间事前并无利息约定,所以,尽管简某迟延还款, 法院亦仅判决简某偿还借款本金,既不主张利息,也不主张滞纳金。我们认为,法院的 这一处理是恰当的 商事法律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其自然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属性和基 本特征,但作为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必然与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有重大区别,商事 法律关系"实质乃是商法以强力保证实现的和可强制履行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 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虽然可以自由约定,但当事人的约定得符合商事法律规范,商 法规范带有较多的强制性,当事人的约定违反商事法的强制性规范时,法律将不予支持,凭梅某的证言不足以证明简某已向张某某偿还了借款。简某向张某某借款时,双方未约 定要支付利息,张某某要求简某返还利息的主张缺乏依据。遂判决:1、简某在本判决 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四万元正;2、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主张。 法院经济庭在审理中查明:永新建材公司于 1999 年 5 月 31 日向张某某出具借款 50 万元的借据属实,但张某某无法向法庭提供其向永新建材公司支付款项的依据。张向法 庭提交的证据只证明永新建材公司拖欠了张某某私营企业的货款 50 万元,但并非如张 某某所诉称属于借款。永新建材公司给张某某出具的凭据名为借据,实为拖欠货款 50 万元的欠条。原被告之间只存在供货关系,而不存在借款关系,张某某要求永新建材公 司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主张不能成立,但永新建材公司拖欠张某某私营企业的货款理当支 付,由于双方约定偿付货款的利息违反法律规定,法院遂判决如下:1、驳回张某某要 求永新建材公司偿还 50 万元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2、永新建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 效后十五日内向张某某支付货款 50 万元,并自 1999 年 6 月 1 日起按日万分之四支付 滞纳金。 [评析]:同为借据所引起的法律纠纷,人民法院却将案件分别由民庭和经济庭审理, 这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与商事法律关系的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基于民法规范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它以权利为本位,其本质特征是主体平等,意思自治。 商事法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 商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其特点是:1、 商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间的社会经济关系;2、商事法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 营利动机而建立的关系;3、商事法律关系产生于商事主体的持续营业中。 意思自治至上决定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应产生 法律上的效力。一般情况下,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应遵从其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得提 出事前无约定的请求,即便提出,法律亦不予支持。故在张某某诉简某一案中,张某某 虽要求简某支付利息,但由于张、简之间事前并无利息约定,所以,尽管简某迟延还款, 法院亦仅判决简某偿还借款本金,既不主张利息,也不主张滞纳金。我们认为,法院的 这一处理是恰当的。 商事法律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其自然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属性和基 本特征,但作为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必然与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有重大区别,商事 法律关系“实质乃是商法以强力保证实现的和可强制履行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在 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虽然可以自由约定,但当事人的约定得符合商事法律规范,商 法规范带有较多的强制性,当事人的约定违反商事法的强制性规范时,法律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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