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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章某属于该行为主体的第一种: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他可与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 职员。 3.答:(1)该汇票质押无效。本案中,果品公司将3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建行某分 行,但未在背书栏记明“质押”字样,也未签名、盖章,也没有附记载上述内容的粘单,由此可见, 该汇票尽管已交付建行某分行,但因其缺乏汇票质押的法定形式,违反了我国《票据法》对汇票 质押的要式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2)不享有票据权利。建行某分行作为专门从事票据结算的专业单位,对汇票质押的法定 形式要件不加明确,确实具有重大过失。我国《票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持票人因重大过 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因此,本案中,尽管建行某分行取得 该汇票时支付了30万元贷款的对价,但它因持有票据具有重大过失而不享有票据权利。但它 的债权可通过民法方式予以追偿。 372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章某属于该行为主体的第一种: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他可与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 职员 。 3.答:(1)该汇票质押无效。本案中,果品公司将3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建行某分 行,但未在背书栏记明“质押”字样,也未签名、盖章,也没有附记载上述内容的粘单,由此可见, 该汇票尽管已交付建行某分行,但因其缺乏汇票质押的法定形式,违反了我国《票据法》对汇票 质押的要式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2)不享有票据权利。建行某分行作为专门从事票据结算的专业单位,对汇票质押的法定 形式要件不加明确,确实具有重大过失。我国《票据法》第 12条第 2款规定:“持票人因重大过 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因此,本案中,尽管建行某分行取得 该汇票时支付了30万元贷款的对价,但它因持有票据具有重大过失而不享有票据权利。但它 的债权可通过民法方式予以追偿 。 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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