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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不要证明限制竞争效应 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西南政法大学万江 版权所有请勿公开(一)要不要证明限制竞争效应 西南政法大学 万江 版权所有 请勿公开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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