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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人权学说的理论依据是与近代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 的政治权利,当这些政治权利的集合作为整体来表达时, 利说相结合的社会契约论。近代自然法学派学者认为在 它表现为国民的政治权力。从理论上说,在现代民主国 国家产生以前.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有自然权 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税权自然也不例外:并且.国家的 利,过着自由而又平等的生活,人人都格守受理性支配的 税权也不过是代表人民来行使的。因此,这里所说的人民 自然法。但随着这种自然状态的被破坏,人们的自然权利 的税权或称国民的税权,是指国民整体所享有的一项权 受到侵犯为了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人们相约组成政府。力,并不是国民个人所能独享的权力。这个权力国民并没 而成立政府的目的在于保障人们天赋的不可侵犯的自然 有让渡,而是自己保留着,用作对被委托行使管理国家权 权利,因为人们在组成政府时虽然将部分权利转让给了政 力的代理人的否决和对抗。 府,但仍保留了基本的人权。格劳秀斯主要论证了“私有 社会成员作为整体享有的是集体人权,在法权规制下 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而斯宾诺莎完整地论证了信 表现为国民的政治权力。在此,享有权力的是国民,是个 仰自由、表达自由,洛克在此基础上将基本人权概括为平 整体或集合概念。从根源上溯,国民税收权力来源于国民 等权、自由权、生存权和财产权四个方面。启蒙学者的“天 改治权力,国民政治权力的根据在于集体人权。 赋人权”学说系统地阐明了人权的来源,并进而论证了成 四、简短结论 立政府的目的,为近代资产阶级推翻封建专制政治,建立 近代民主共和制政府奠定了理论基础。洛克在他的《政府 自然权利理论,揭开了政治文明运行机制的奥秘。国 论》下篇中写道:“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 民的私人财产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人民主权的最基本的 “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9卢 出发点与落脚点。人民为了保障与维护这种自然权利,自 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中强调:“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 愿结成国家,并赋予一些机构与个人一定的国家权威我 等。”“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 们称之为国家主权,从而获得了自然权利的实现工具。由 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他们的 此,抽象性的人民主权原则便以国家主权的形式得以显 这些观点构成人权的基本内容,其要点是人权天赋,不能 现,国民应有人权便以公民权利的面目出现。在此,人权 剥夺,也不能让予。 和人民主权到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过程,就是法权的实 按照法权的层次理论,在法权的关系构成中,第一层 现过程。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就是抽象化的法定 次是国家权力与社会成员权利之间的关系。国家征税权 权利与法定权力关系的具体化。而从税权发展、演进的根 与国民税收权力之间的关系.是国家权力与社会成员权利 据角度探寻,会归结出一个从自然权利(人民主权、人 之间关系的重要内容。通过前文分析可知,这些社会成员 松—法权(国家法权、国民法权)—税权(税收权力、 权利或者说这些法定人权都是来源于应有人权这种自然 税收权利)的逻辑链条。 权利。需要说明的是,社会成员作为个体享有人权,作为 [参考文献] 整体享有的是集体人权。前者在法权规制下表现为公民 [)许善达.中国税权研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3 权利,后者表现为国民的政治权力。在此,享有权利的是 3. 公民,是国民个体:享有权力的是国民,是个整体或集合概 [2]赵长庆.论税权[J.政法论坛,1998,(1). 念。从根源上溯,国民税收权力来源于国民政治权力,国 [3[4童之伟.法权与宪政[M川.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民政治权力的根据在于集体人权。 2001.35-36.38 2.国民税收权力的根据 [张守文.财税法疏议[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国民税收权力的根据,可以从国民的税收权力到国民 36. 的政治权力,再从国民的政治权力上溯到集体人权两方面 「6林来梵。针对国家享有的财产权一从比较法角度的 进行分析。 个考察J】.法商研究,2003.(1). 不同主义的权力观都没有对享有权力的主体进行界 [7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M川.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分。也就是说.享有权力的主体既可以是公共主体,如国 2004.53. 家及其所属机构,也可以是私人主体,如公司企业、国民整 [8肖君拥.人民主权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体等等,权力并不能简单的仅仅理解成只被国家或其所属 30. 国家机关享有,国民作为整体也可享有权力。 [习[英]洛克.政府论:下[M川.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6. 国民的税收权力是基于对国家征税权的对抗,从逻辑 [10][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9- 起点上,它是同国家征税权同时产生的,而且内容是广泛 16. 的。从法权二分法出发,国民的税收权力来源于国民个体 [责任编辑张宗亮] 94-2012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e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人权学说的理论依据是与近代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 利说相结合的社会契约论。近代自然法学派学者认为在 国家产生以前, 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中, 人人都有自然权 利, 过着自由而又平等的生活, 人人都恪守受理性支配的 自然法。但随着这种自然状态的被破坏, 人们的自然权利 受到侵犯, 为了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 人们相约组成政府。 而成立政府的目的在于保障人们天赋的不可侵犯的自然 权利, 因为人们在组成政府时虽然将部分权利转让给了政 府, 但仍保留了基本的人权。格劳秀斯主要论证了/ 私有 财产神圣不可侵犯0的权利, 而斯宾诺莎完整地论证了信 仰自由、表达自由, 洛克在此基础上将基本人权概括为平 等权、自由权、生存权和财产权四个方面。启蒙学者的/ 天 赋人权0学说系统地阐明了人权的来源, 并进而论证了成 立政府的目的, 为近代资产阶级推翻封建专制政治, 建立 近代民主共和制政府奠定了理论基础。洛克在他的5政府 论6下篇中写道: / 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0 / 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0 [ 9] 卢 梭在他的5社会契约论6中强调: / 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 等。0 / 放弃自己的自由, 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 就是 放弃人类的权利, 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0 [ 10] 他们的 这些观点构成人权的基本内容, 其要点是人权天赋, 不能 剥夺, 也不能让予。 按照法权的层次理论, 在法权的关系构成中, 第一层 次是国家权力与社会成员权利之间的关系。国家征税权 与国民税收权力之间的关系, 是国家权力与社会成员权利 之间关系的重要内容。通过前文分析可知, 这些社会成员 权利或者说这些法定人权都是来源于应有人权这种自然 权利。需要说明的是, 社会成员作为个体享有人权, 作为 整体享有的是集体人权。前者在法权规制下表现为公民 权利, 后者表现为国民的政治权力。在此, 享有权利的是 公民, 是国民个体; 享有权力的是国民, 是个整体或集合概 念。从根源上溯, 国民税收权力来源于国民政治权力, 国 民政治权力的根据在于集体人权。 2. 国民税收权力的根据 国民税收权力的根据, 可以从国民的税收权力到国民 的政治权力, 再从国民的政治权力上溯到集体人权两方面 进行分析。 不同主义的权力观都没有对享有权力的主体进行界 分。也就是说, 享有权力的主体既可以是公共主体, 如国 家及其所属机构, 也可以是私人主体, 如公司企业、国民整 体等等, 权力并不能简单的仅仅理解成只被国家或其所属 国家机关享有, 国民作为整体也可享有权力。 国民的税收权力是基于对国家征税权的对抗, 从逻辑 起点上, 它是同国家征税权同时产生的, 而且内容是广泛 的。从法权二分法出发, 国民的税收权力来源于国民个体 的政治权利, 当这些政治权利的集合作为整体来表达时, 它表现为国民的政治权力。从理论上说, 在现代民主国 家,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税权自然也不例外; 并且, 国家的 税权也不过是代表人民来行使的。因此, 这里所说的人民 的税权或称国民的税权, 是指国民整体所享有的一项权 力, 并不是国民个人所能独享的权力。这个权力国民并没 有让渡, 而是自己保留着, 用作对被委托行使管理国家权 力的代理人的否决和对抗。 社会成员作为整体享有的是集体人权, 在法权规制下 表现为国民的政治权力。在此, 享有权力的是国民, 是个 整体或集合概念。从根源上溯, 国民税收权力来源于国民 政治权力, 国民政治权力的根据在于集体人权。 四、简短结论 自然权利理论, 揭开了政治文明运行机制的奥秘。国 民的私人财产权是最基本的人权, 是人民主权的最基本的 出发点与落脚点。人民为了保障与维护这种自然权利, 自 愿结成国家, 并赋予一些机构与个人一定的国家权威, 我 们称之为国家主权, 从而获得了自然权利的实现工具。由 此, 抽象性的人民主权原则便以国家主权的形式得以显 现, 国民应有人权便以公民权利的面目出现。在此, 人权 和人民主权到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过程, 就是法权的实 现过程。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就是抽象化的法定 权利与法定权力关系的具体化。而从税权发展、演进的根 据角度探寻, 会归结出一个从自然权利( 人民主权、人 权) ) )) 法权(国家法权、国民法权) ) ) ) 税权( 税收权力、 税收权利)的逻辑链条。 [ 参考文献] [ 1] 许善达. 中国税权研究[ M] . 北京: 中国税务出版社, 2003. 3. [ 2] 赵长庆. 论税权[J] . 政法论坛, 1998, ( 1) . [ 3] [ 4] 童之伟. 法权与宪政[ M] . 济南: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 35- 36. 38. [ 5] 张守文. 财税法疏议[ M]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36. [ 6] 林来梵. 针对国家享有的财产权 )) ) 从比较法角度的一 个考察[J] . 法商研究, 2003, ( 1) . [ 7] 刘剑文, 熊伟. 税法基础理论[ M]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53. [ 8] 肖君拥. 人民主权论[ M] . 济南: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5. 30. [ 9] [ 英] 洛克. 政府论: 下篇[ M] .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3. 6. [ 10] [ 法] 卢梭. 社会契约论[ M] .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2. 9- 16. [ 责任编辑 张宗亮] 66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7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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