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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翠女土家族31发贵州省贵阳市人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81号务农 委托代理人张军男湖北省梅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兵男汉族33岦湖北省孝感市人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81号务农邮编:432000 回首頁 委托代理人冯丽女孝感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翠与被告杨兵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三 讼,本窒觋审理结 原告刘要 我与被告结婚后感情很好,家庭合睦,迫于生计被告去东北打工,过了一段时间,便不往家里寄钱,对家里的我和儿子不闻不 问,后来打工回来整个人性情大变,动不动就无端打骂我严重的一次为二级伤残,更让我无法容忍的是他竟与林某关系暧昧不 同寻常,我与被告以毫无感情,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获得儿孑的抚养权。 言工 被告辩称:我因家里生活紧迫,到外地打工想挣钱养家,可是在去的刚开始工头还会发工资,可到后来几个月里,工头拖着 资不发不寄钱回家,是因为身无分文,回家后刘翠又经常提起此事,一再无理取闹的冤枉我,有时难免忍不住动手打人,全出 于无意。刘翠说我与邻村的林某有不正当关系纯属造谣,林某是我母亲收养的干女儿,与我是兄妹关系,在刘翠回娘家的那段时 间我母亲生病无人照顾,我才将其接回家照顾母亲。(注:在判决书中被告的辩解应简明扼要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翠与被告杨兵1995年6月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迫于生活无奈,杨兵外出打工,回家后感情恶化,对妻子 刘翠经常打骂,有一次竟打成二级伤残。被告与林某的关系虽然是兄妺相称,但经査明关系却实非常暧昧。以上事实以说明原告 与被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无法维持下去 本院认为,被告杨兵行为恶劣,有明显的家庭暴力,原告与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再维持的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有关规定(注:引用法律条文要引到条、款、项),判决如下: ˉ、原告如翠与被告杨兵解除婚姻关系。(注:表述不正确) 、诉讼费用,案件审理完后各自承担一半。(注:诉讼费用应放到最后并明确数额) 其儿子杨思的抚养权由原告刘翠承担,被告负责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至其子年满18岁 四、财产平均分配。(注:分配财产含糊笼统,应说明具体数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岀副本,上诉于孝感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长:张三 审判员:李四 审判员:王五 2006年6目15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六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 原告:刘翠 女 土家族 31岁 贵州省贵阳市人 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81号 务农 委托代理人 张军 男 湖北省梅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兵 男 汉族 33岁 湖北省孝感市人 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81号 务农 邮编:432000 委托代理人 冯丽 女 孝感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翠与被告杨兵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 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翠: 我与被告结婚后感情很好,家庭合睦,迫于生计被告去东北打工,过了一段时间,便不往家里寄钱,对家里的我和儿子不闻不 问,后来打工回来整个人性情大变,动不动就无端打骂我,严重的一次为二级伤残,更让我无法容忍的是他竟与林某关系暧昧不 同寻常,我与被告以毫无感情,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获得儿子的抚养权。 被告辩称:我因家里生活紧迫,到外地打工想挣钱养家,可是在去的刚开始工头还会发工资,可到后来几个月里,工头拖着工 资不发,不寄钱回家,是因为身无分文,回家后刘翠又经常提起此事,一再无理取闹的冤枉我,有时难免忍不住动手打人,全出 于无意。刘翠说我与邻村的林某有不正当关系纯属造谣,林某是我母亲收养的干女儿,与我是兄妹关系,在刘翠回娘家的那段时 间我母亲生病无人照顾,我才将其接回家照顾母亲。(注:在判决书中被告的辩解应简明扼要)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翠与被告杨兵1995年6月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迫于生活无奈,杨兵外出打工,回家后感情恶化,对妻子 刘翠经常打骂,有一次竟打成二级伤残。被告与林某的关系虽然是兄妹相称,但经查明关系却实非常暧昧。以上事实以说明原告 与被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无法维持下去。 本院认为,被告杨兵行为恶劣,有明显的家庭暴力,原告与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再维持的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有关规定(注:引用法律条文要引到条、款、项),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翠与被告杨兵解除婚姻关系。(注:表述不正确) 二、诉讼费用,案件审理完后各自承担一半。(注:诉讼费用应放到最后并明确数额) 三、其儿子杨思的抚养权由原告刘翠承担,被告负责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至其子年满18岁。 四、财产平均分配。(注:分配财产含糊笼统,应说明具体数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孝感市中级人民法 院。 审判长:张 三 审判员:李 四 审判员:王 五 2006年6月15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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