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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悖的效益价值,在所有其它方面都相同的情况下,任何关心财富状况的人都有正当理由欢 迎经济成本的降低而不是增加。现代法律秩序的实现必然包含着以有利于提高效益的方式分 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使用的价值内涵。①诺齐克突出 个人权利对程序正义实现的重大意义,而权利本身就是一个与正义休戚相关的东西,罗尔斯 甚至将人们在无知之幕中的权利享受所反映出的平等自由视为正义的第一原则。®而布坎南 的契约理论,除了机会均等原则的提出外,将程序视为一种契约也是一种创新,程序与契约 有异曲同工之妙,它也是既可千变万化,又可不离其宗。它使无限的未来可能性尽归于一己, 从而提供了在社会变迁中法律秩序的不断实现所需要的开放性结构、适应能力和可塑性,程 序也可以理解为迪尔凯姆所说的契约的非契约基础,它在控制自由的前提下保障了自由,从 而使自由从意识形态变成了物质形态。德沃金道德理论的“纯粹损害”、“纯粹成本”、“道 德损害”、“道德成本”等概念,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多重价值选择体系,比如在两种错误成本 的对比中,德沃金认为惩罚无罪者要比放纵有罪者更加不可接受,而不论它们所带来的纯粹 成本或经济损害如何。①所以,波斯纳等人的相对程序工具主义虽然没有完全摆脱程序正义 从属结果正义的附庸地位,但他们的理论中所体现出来的注重效益、权利平等、契约精神和 多重价值选择仍是积极可取并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暗合的。而对于程序的独立价值,马修的尊 严价值理论无疑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即将程序正义与注重人的尊严的自由主义传统连结起 来,才能为法律秩序实现程序的内在价值提出一种坚实的理论基础。但是,诸如参与、平等、 理性、自愿、和平、及时、终结等这些程序正义的独立内在价值也同样不应偏执一端,任何 理论都只是在某一点上发现或者论证了真理,而完全没有必要排斥别人从另一不同角度进行 的论证。面对学派林立的程序价值研究局面,实在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和更高的层次进行理论 的融合。这种综合性理论,就是法律秩序实现程序正义的第三条道路。 三、综合性程序正义与法治发展 现代法治发展要求针对不断变革的社会推进法治的实现,而综合性程序正义正是针对变 革社会中各种不同的区域、时域、对象,在多重价值体系中作出最优的价值诀择,以使法定 主体在行使权力或权利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预先设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实现法的预定 性和法定性。当这一进程实现了规范化、标准化、正当化,即实现了综合性程序正义时,也 就限制程序义务人的随意性。这种限制虽然也规制人们依法行使权利,但它主要是规制国家 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权力异化。罗尔斯认为,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 决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具体地说,综合性程序正义是通 过以下功能来体现法治的生命形式。 一方面,综合性程序正义是保障实体内容或促进实体正义实现的前提。谷口平安先生曾 言:正当性实际上包含结果的正确性和实现结果的过程本身的正确,而后者显得更为重要。 ®实现结果正当,必须保证真实发现是在正当的程序上进行。因之,应该强调综合性程序的 正当性。以司法程序为例,首先,综合性程序应该得到正确地操作,即综合性程序应该按程 序法规定来进行,故而法院及实际运行程序的法官必须遵循程序法的规定,在法律范围内严 格推进程序:其次,参与程序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获得充分的程序参与时间和机 会。尤其是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明的机会应该得到切实保护。由此可以概括地说,程序规 则得到遵守,程序的主体得到尊重,是程序保障的根基所在。综合性程序保障的关键,在于 ①参见公不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9页。 ⑧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2页。 ⑧参见法]迪尔凯姆、:《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43页。 ⑧参见[美]德沃金:《法律的原则-一 一个规范的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83页。 「日]谷口平安:《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2页。7 相悖的效益价值,在所有其它方面都相同的情况下,任何关心财富状况的人都有正当理由欢 迎经济成本的降低而不是增加。现代法律秩序的实现必然包含着以有利于提高效益的方式分 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使用的价值内涵。 ①诺齐克突出 个人权利对程序正义实现的重大意义,而权利本身就是一个与正义休戚相关的东西,罗尔斯 甚至将人们在无知之幕中的权利享受所反映出的平等自由视为正义的第一原则。 ②而布坎南 的契约理论,除了机会均等原则的提出外,将程序视为一种契约也是一种创新,程序与契约 有异曲同工之妙,它也是既可千变万化,又可不离其宗。它使无限的未来可能性尽归于一己, 从而提供了在社会变迁中法律秩序的不断实现所需要的开放性结构、适应能力和可塑性,程 序也可以理解为迪尔凯姆所说的契约的非契约基础,它在控制自由的前提下保障了自由,从 而使自由从意识形态变成了物质形态。 ③德沃金道德理论的“纯粹损害”、“纯粹成本”、“道 德损害”、“道德成本”等概念,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多重价值选择体系,比如在两种错误成本 的对比中,德沃金认为惩罚无罪者要比放纵有罪者更加不可接受,而不论它们所带来的纯粹 成本或经济损害如何。 ④所以,波斯纳等人的相对程序工具主义虽然没有完全摆脱程序正义 从属结果正义的附庸地位,但他们的理论中所体现出来的注重效益、权利平等、契约精神和 多重价值选择仍是积极可取并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暗合的。而对于程序的独立价值,马修的尊 严价值理论无疑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即将程序正义与注重人的尊严的自由主义传统连结起 来,才能为法律秩序实现程序的内在价值提出一种坚实的理论基础。但是,诸如参与、平等、 理性、自愿、和平、及时、终结等这些程序正义的独立内在价值也同样不应偏执一端,任何 理论都只是在某一点上发现或者论证了真理,而完全没有必要排斥别人从另一不同角度进行 的论证。面对学派林立的程序价值研究局面,实在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和更高的层次进行理论 的融合。这种综合性理论,就是法律秩序实现程序正义的第三条道路。 三、综合性程序正义与法治发展 现代法治发展要求针对不断变革的社会推进法治的实现,而综合性程序正义正是针对变 革社会中各种不同的区域、时域、对象,在多重价值体系中作出最优的价值诀择,以使法定 主体在行使权力或权利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预先设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实现法的预定 性和法定性。当这一进程实现了规范化、标准化、正当化,即实现了综合性程序正义时,也 就限制程序义务人的随意性。这种限制虽然也规制人们依法行使权利,但它主要是规制国家 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权力异化。罗尔斯认为,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 决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具体地说,综合性程序正义是通 过以下功能来体现法治的生命形式。 一方面,综合性程序正义是保障实体内容或促进实体正义实现的前提。谷口平安先生曾 言:正当性实际上包含结果的正确性和实现结果的过程本身的正确,而后者显得更为重要。 ⑤实现结果正当,必须保证真实发现是在正当的程序上进行。因之,应该强调综合性程序的 正当性。以司法程序为例,首先,综合性程序应该得到正确地操作,即综合性程序应该按程 序法规定来进行,故而法院及实际运行程序的法官必须遵循程序法的规定,在法律范围内严 格推进程序;其次,参与程序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获得充分的程序参与时间和机 会。尤其是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明的机会应该得到切实保护。由此可以概括地说,程序规 则得到遵守,程序的主体得到尊重,是程序保障的根基所在。综合性程序保障的关键,在于 ① 参见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99 页。 ② 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62 页。 ③ 参见[法]迪尔凯姆、:《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 2000 年版,第 43 页。 ④ 参见[美]德沃金:《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83 页。 ⑤ [日]谷口平安:《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5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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