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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先秦的道德文化中,“忠"还有”诚实的意思。《周礼》疏”忠"时说:中,下从心,谓言出于心皆有忠实也。"这就是 说,“忠”的情感要求于人的是诚实或真诚,即完全地把挥并遵循这种自然的情感。为什么人们会赋予"忠"以“诚实"的含义呢?我们认 为,其根本原因在于在于其心理学意义上的密切相关,即”忠“和诚”实际上是两种密不可分的心理状态。如上所说,”忠”,从心理学 的意义上讲,是这样一种心理过程:人反观、体验并反思自己心中最内在、最自然的东西(情感)的话动。人要返观并持守自己的最自 然最内在的本性或情感,即做到忠”,是要克服困难、排除世俗社会强加给我们的各种“杂念”的,或者说,”忠“首先要求人在情感上 做到顺乎自然,真诚无欺,向内寻求。所谓顺乎自然,真诚无欺,向内寻求"就是“诚”。只有当真正做到了”诚”,我们才能达到忠"的 情感状态。”诚"是为了达到”忠”,能"忠"者,必然”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忠"与”诚”本原地联系在一起了。 虽然,公正与诚实这两个词的含义有着细微的差别,但是,”忠”之所以具有诚实"的含义,是因为它与“诚"的密不可分的关联, 所以,从其最本原的意义上讲,”忠”作为伦理原则的最基本的含义主要是”无私而公正不偏”。 总之,作为一种道德原则,”忠“最本原的含义只有一个,即”公正无私”。 孔子对忠"的理解与上而对”忠"的含义的闸述实际上是基本一致的。在《论语》中,忠"字共出现18次,其中单独成词使用 10次,与别的字合用成词8次。但不管忠怎样出现或与什么词连用,其基本的伦理含义只有两种。其一是”公正无私或尽心尽力”, 如”行之以忠"(《颜渊》),"为人谋而不忠乎(《学而》)等。其二是"真诚"或”诚实”,如”忠焉,能勿诲乎(《宪问》),”与人忠"(《子 路》),”臣事君以忠"(《八佾》)等。另外,”忠“还与其他词合用构成新词,如忠信(共6见)、”忠告"(1见),其中”忠"也是”诚实"的 意思。 通过上而的分析,我们发现,”忠”,具有两个层而的含义:其一,心理学上的意义,它指回归并执守自己本原性的德性心理一 天赋的道德本心”:其二,伦理学的意义,它主要指人们行为的”公正无私"的原则。在《论语》中,孔子主要是在伦理学的意义上使 用”忠"这一概念的。 二、"忠恕之道"中”忠"和”恕"的关系 在对”忠"和“恕"这两个概念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剖析以后,我们才能够进一步分析被孔子称为”一以贯之"之道的”忠 恕"中“忠"和靶"的关系问题。 对于孔子”忠恕之道"中忠"和恕"的关系及其伦理含义,理论界向来有多种看法,而且一直不能统一·有的人认为,在这 里,“忠"仅仅是“恕的一个陪村,本身并无实质意义:有的人认为,“忠“在意义上只是”把"的重复:也有的人认为,”忠”是与”恕"密切相 关但却具有本身特有伦理意蕴的概念。那么到底哪一种观点是真正符合孔子本意的合理的观点呢? 为了澄清这一问避,我们首先尝试者从心理学和伦理学两个意义层面分析一下“忠”和”恕"所可能具有的关系。 通过上而的分析,我们发现,不管”忠“还是”恕”,都具有两个层而的含义:一是作为某种内在的道德心理,一是作为指导实践的 道德原则。所以,要搞清连用中的忠“和”恕"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关系,我们也可以从两个层面去分析。 首先。从心理层而看。 我们知道,作为一种心理状态或过程,”忠"是指回归并执守自已最内在最自然的情感或本性”。所以,就”忠"本身而言,它并不 指某种确定的、具体的情感,而主要是指种心理或情感的纯粹自然状态。当人处于这种内在最自然的心理状态时,它是与天地的道德 本性相一致的,所以,在这一基础上萌生出来的情感就是德性的情感。所以,。”忠“的心理状态可以被认为是德性情感萌发的源泉,只 要我们能使心灵居于这种状态,遇事就有相应的德性情感产生,从而就能在这种德性情感的推动下作出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 面忽"作为一种心理概念,则是一种确定的德性情感一同情心。针对值得同情的人和事,人并不是必然会产生同情心的,”同情 心"的产生必然有一个心理的前提。从心理情感产生的因果关联看。这个心理前提只能是“忠”。也就是说,只有当我们把自己的心境置 于一种最内在、最自然的,符合人的道德本性的状态(即忠)时,我们才会对别人产生一种推己及人的同情之心。所 以,”忠"与”恕”,作为两种不同的心理状态或过程,具有一种产生和被产生的因果关联。由此可知,”忠"和恕”从心理到行为的发生顺 序是这样的:当我们排除各种影响,回归自己最本原、最内在的心灵深处(即做到忠”)时,就可以发现自己那天然的同情心,从 而,在对特别人的方式上就应当实行恕"的基本原则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及“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由此可见,作为心理性概念,"忠"和“恕"指两种不同层面的心理状态或过程,有一种源与流、情感之未发和情感之发动的关系。 其次,再从伦理层而看。 通过前而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作为两种不同的道德原则,”忠"和”恕"分别是从其相对应的心理意义上引申出来的。其 中,“忠”主要是指”公正无私"的道德原则,而”恕“则主要是指在推己及人的同情心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及”己 欲立而立人,己欲达面达人"道德原则。所以,从这个层面上看,“忠“和“恕“并没有一种生成和被生成的因果关系。但是,我们也可以 发现,在这里,“忠"和”恕"同样是相互关联,彼此难以分开的。因为离开了后者(恕),公正就会流于一种抽象的形式而失去其情感 的内容,道德的扩展或普遍化就会成为一个问题:而离开了前者(忠),人与人之间的爱就失去了一个合理的原则即失去了”节”,道 德关怀的对象的扩展同时失去了自己的依据或标准。所以,只有”忠恕“并称,这种道德才既有公正的形式又有情感的内容,既有稳 定而可靠的标准和根据,又可以一定程度地普遍化。 由此可见,作为两种道德原则,“忠“和”恕”也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完全道德体系的内在支 撑。在这种意义上的忠恕“两用,只能是一种并列的结构。另外,在先秦的道德文化中,“忠”还有“诚实”的意思。《周礼》疏“忠”时说: “中,下从心,谓言出于心皆有忠实也。”这就是 说,“忠”的情感要求于人的是诚实或真诚,即完全地把握并遵循这种自然的情感。为什么人们会赋予“忠”以“诚实”的含义呢?我们认 为,其根本原因在于在于其心理学意义上的密切相关,即“忠”和“诚”实际上是两种密不可分的心理状态。如上所说,“忠”,从心理学 的意义上讲,是这样一种心理过程:人反观、体验并反思自己心中最内在、最自然的东西(情感)的活动。人要返观并持守自己的最自 然最内在的本性或情感,即做到“忠”,是要克服困难、排除世俗社会强加给我们的各种“杂念”的,或者说,“忠”首先要求人在情感上 做到顺乎自然,真诚无欺,向内寻求。所谓“顺乎自然,真诚无欺,向内寻求”就是“诚”。只有当真正做到了“诚”,我们才能达到“忠”的 情感状态。“诚”是为了达到“忠”,能“忠”者,必然“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忠”与“诚”本原地联系在一起了。 虽然,公正与诚实这两个词的含义有着细微的差别,但是,“忠”之所以具有“诚实”的含义,是因为它与“诚”的密不可分的关联, 所以,从其最本原的意义上讲,“忠”作为伦理原则的最基本的含义主要是“无私而公正不偏”。 总之,作为一种道德原则,“忠”最本原的含义只有一个,即“公正无私”。 孔子对“忠”的理解与上面对“忠”的含义的阐述实际上是基本一致的。在《论语》中,“忠”字共出现18次,其中单独成词使用 10 次,与别的字合用成词8 次。但不管忠怎样出现或与什么词连用,其基本的伦理含义只有两种。其一是“公正无私或尽心尽力”, 如“行之以忠”(《颜渊》),“为人谋而不忠乎”(《学而》)等。其二是“真诚”或“诚实”,如“忠焉,能勿诲乎”(《宪问》),“与人忠”(《子 路》) ,“臣事君以忠”(《八佾》)等。另外,“忠”还与其他词合用构成新词,如“忠信”(共6 见)、“忠告”(1 见),其中“忠”也是“诚实”的 意思。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忠”,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其一,心理学上的意义,它指回归并执守自己本原性的德性心理—— 天赋的“道德本心”;其二,伦理学的意义,它主要指人们行为的 “公正无私”的原则。在《论语》中,孔子主要是在伦理学的意义上使 用“忠”这一概念的。 二、“忠恕之道”中“忠”和“恕”的关系 在对“忠”和“恕”这两个概念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剖析以后,我们才能够进一步分析被孔子称为“一以贯之”之道的“忠 恕”中“忠”和“恕”的关系问题。 对于孔子“忠恕之道”中“忠”和“恕”的关系及其伦理含义,理论界向来有多种看法,而且一直不能统一。有的人认为,在这 里,“忠”仅仅是“恕”的一个陪衬,本身并无实质意义;有的人认为,“忠”在意义上只是“恕”的重复;也有的人认为,“忠”是与“恕”密切相 关但却具有本身特有伦理意蕴的概念。那么到底哪一种观点是真正符合孔子本意的合理的观点呢? 为了澄清这一问题,我们首先尝试着从心理学和伦理学两个意义层面分析一下“忠”和“恕”所可能具有的关系。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不管“忠”还是“恕”,都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作为某种内在的道德心理,一是作为指导实践的 道德原则。所以,要搞清连用中的“忠”和“恕”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关系,我们也可以从两个层面去分析。 首先, 从心理层面看。 我们知道,作为一种心理状态或过程,“忠”是指“回归并执守自己最内在最自然的情感或本性”。所以,就“忠”本身而言,它并不 指某种确定的、具体的情感,而主要是指种心理或情感的纯粹自然状态。当人处于这种内在最自然的心理状态时,它是与天地的道德 本性相一致的,所以,在这一基础上萌生出来的情感就是德性的情感。所以,“忠”的心理状态可以被认为是德性情感萌发的源泉,只 要我们能使心灵居于这种状态,遇事就有相应的德性情感产生,从而就能在这种德性情感的推动下作出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 而“恕”作为一种心理概念,则是一种确定的德性情感——同情心。针对值得同情的人和事,人并不是必然会产生同情心的,“同情 心”的产生必然有一个心理的前提。从心理情感产生的因果关联看,这个心理前提只能是“忠”。也就是说,只有当我们把自己的心境置 于一种最内在、最自然的,符合人的道德本性的状态(即忠)时,我们才会对别人产生一种推己及人的同情之心。所 以,“忠”与“恕”,作为两种不同的心理状态或过程,具有一种产生和被产生的因果关联。由此可知,“忠”和“恕”从心理到行为的发生顺 序是这样的:当我们排除各种影响,回归自己最本原、最内在的心灵深处(即做到“忠”)时,就可以发现自己那天然的同情心,从 而,在对待别人的方式上就应当实行“恕”的基本原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及“己欲立而立人, 己欲达而达人”。 由此可见,作为心理性概念,“忠”和“恕”指两种不同层面的心理状态或过程,有一种源与流、情感之未发和情感之发动的关系。 其次,再从伦理层面看。 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作为两种不同的道德原则,“忠”和“恕”分别是从其相对应的心理意义上引申出来的。其 中,“忠”主要是指“公正无私”的道德原则,而“恕”则主要是指在推己及人的同情心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及“己 欲立而立人, 己欲达而达人”道德原则。所以,从这个层面上看,“忠”和“恕”并没有一种生成和被生成的因果关系。但是,我们也可以 发现,在这里,“忠”和“恕”同样是相互关联,彼此难以分开的。因为离开了后者(恕),公正就会流于一种抽象的形式而失去其情感 的内容,道德的扩展或普遍化就会成为一个问题;而离开了前者(忠),人与人之间的爱就失去了一个合理的原则即失去了“节”,道 德关怀的对象的扩展同时失去了自己的依据或标准。所以,只有“忠”“恕”并称,这种道德才既有公正的形式又有情感的内容,既有稳 定而可靠的标准和根据,又可以一定程度地普遍化。 由此可见,作为两种道德原则,“忠”和“恕”也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完全道德体系的内在支 撑。在这种意义上的“忠”“恕”两用,只能是一种并列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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