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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基本义务 《联合国宪章》第2条确立的七项基本原则 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 所有会员国都应善意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 各成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 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中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 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宪章采取的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任何国家 正在采取防止行动或强制行动时,各会员国不得协助该国 联合国在维持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联合国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但该原则不应妨 碍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所必须采取的强制行动。 其中,第一、二、三、四、七项,均系国际社会全体接受的国际法基 本原则。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国际法的次要主体 国际组织是国家间或政府间的国际组织。1949年国际法院作出“关 于为联合国服务而受损害的赔偿问题”的咨询意见之后,国际组织的 国际法主体资格得到一般的确认。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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