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物权 (二)“优”、“劣”的确定方法——物权对抗规则 1、法定物权最优 2、以合意设立的物权,在合意的双方之间,后者为优 甲(所有权)批押乙(抵押权)留置,丙(留置权) 3、以合意设立的物权,在非合意的双方之间 (1)具备公示的物权为优 (2)均具备公示的,先公示者为优 抵押权登记 甲(所有权)批押乙(抵押权 抵押权未登记 押 孰优孰劣? 登记 丙(抵押权)第三编 物权 (二)“优”、“劣”的确定方法 —— 物权对抗规则 1、法定物权最优 2、以合意设立的物权,在合意的双方之间,后者为优 甲(所有权) 抵押 乙(抵押权) 留置 丙(留置权) 3、以合意设立的物权,在非合意的双方之间 —— (1)具备公示的物权为优 (2)均具备公示的,先公示者为优 甲(所有权) 抵押 乙(抵押权) 抵押 丙(抵押权) 登记 孰优孰劣? 抵押权登记 抵押权未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