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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构设计的一般规定 31结构体系 3.1.1现浇混凝土异形柱结构可采用框架结构和框架一剪力墙结构体系。 3.1.2异形柱结构体系应通过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的综合分析比较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荷载与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应具有必要的承载能力、刚度、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3应具有良好的整体稳定性,避免由于部分结构或构件的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受重力荷载、风 荷载和地震作用的能力 4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加强 3.13抗震设防的混凝土异形柱结构体系尚宜符合下列要求: 1宜具有多道抗震防线 2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宜相近 3宜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变而形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的应力集中或 塑性变形集中。 3.1.4抗震设防的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构件应合理地选择尺寸和配筋;避免剪切破坏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 压溃先于钢筋屈服;钢筋的锚固粘结破坏先于构件破坏 31.5底部大空间带转换层的异形柱结构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3.16异形柱结构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应符合表3.16的要求。 表3.1.6 异形柱结构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m) 抗震设防烈度 结构体系 非抗震设计 7度 度 度 0.15g 0.20g 框架结构 22(18) 18 框架-剪力墙结构 40(35) 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至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对带阁楼的坡屋顶应算至 坡高的1/2处 2建于Ⅳ类场地的结构,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 3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或7度(0.15g)时的底部大空间带转换层的异形柱结构,适用的房屋最大 高度宜适当降低 4房屋高度超过表内规定的数值时,结构设计应有可靠的依据,并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措 5表中括号内的数值适用于7度(0.15g)时建于Ⅲ、Ⅳ类场地的结构 6框架一剪力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若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50%,其最大适用高度可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 3.1.7异形柱结构的高宽比不宜超过表3.1.7的限值。3 结构设计的一般规定 3.1 结构体系 3.1.1 现浇混凝土异形柱结构可采用框架结构和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 3.1.2 异形柱结构体系应通过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的综合分析比较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荷载与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应具有必要的承载能力、刚度、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3 应具有良好的整体稳定性,避免由于部分结构或构件的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受重力荷载、风 荷载和地震作用的能力; 4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加强。 3.1.3 抗震设防的混凝土异形柱结构体系尚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具有多道抗震防线; 2 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宜相近; 3 宜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变而形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的应力集中或 塑性变形集中。 3.1.4 抗震设防的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构件应合理地选择尺寸和配筋;避免剪切破坏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 压溃先于钢筋屈服;钢筋的锚固粘结破坏先于构件破坏。 3.1.5 底部大空间带转换层的异形柱结构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A 的规定。 3.1.6 异形柱结构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应符合表 3.1.6 的要求。 表 3.1.6 异形柱结构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m)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结 构 体 系 非抗震设计 7 度 8 度 6 度 0.10g 0.15g 0.20g 框架结构 30 30 25 22(18) 18 框架-剪力墙结构 50 50 45 40(35) 35 注: 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至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对带阁楼的坡屋顶应算至 坡高的 1/2 处; 2 建于Ⅳ类场地的结构,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 3 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或 7 度(0.15g)时的底部大空间带转换层的异形柱结构,适用的房屋最大 高度宜适当降低; 4 房屋高度超过表内规定的数值时,结构设计应有可靠的依据,并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措 施; 5 表中括号内的数值适用于 7 度(0.15g)时建于Ⅲ、Ⅳ类场地的结构; 6 框架—剪力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若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50%,其最大适用高度可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 3.1.7 异形柱结构的高宽比不宜超过表 3.1.7 的限值。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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