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T194-2005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完善监测制度,提髙环境管理水平,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的采样频率、监测项目、采用仪器与相 应的监测分析方法、监测数据的整理、监测过程中的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监 测数据处理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湖南省环境 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1月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大气和废气部分》中的有关内容 本标准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解释HJ/T194 -2005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完善监测制度,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的采样频率、监测项目、采用仪器与相 应的监测分析方法、监测数据的整理、监测过程中的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监 测数据处理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湖南省环境 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 年 11 月 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大气和废气部分》中的有关内容。 本标准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解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