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一、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委托运输关系,不受本案项下提单约束。1、被告未 接受原告委托,未向原告签发提单:2、被告向案外人某公司签发提单,因该案外人称提单丢失, 被告已按照案外人指令电放货物:3、向被告定舱的是案外人,被告按指示电放货物给记名收货 人,没有不妥之处。二、对记名提单法律没有要求必须依提单放货。 法院围绕本案的具体焦点,即双方是否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无单放货是 否有过错,是否应承担过错责任,展开调查 原告主要提供了与买方订立的几份买卖合同及相关单据,以及被告签发的3份正本提单,还 提供了原告与案外人某公司的代理出口协议。经过庭审和质证,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 以证明被告签发的提单为记名提单,原告是案外人的出口代理人,但并不能证明原告有损失, 也不能证明其损失是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的。被告提供了托运委托书、案外人的电放保函,提 单丢失的报纸声明等证据,证明了被告是接受了案外人委托承运涉案货物并签发了以原告为托 运人的正本提单,在案外人声称提单丢失并对提单进行登报挂失后,电放货物给提单上的收货 人。因此,由于承运人在电放货物的过程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 讼请求 分析: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原告系提单上的托运人,被告系承运人。被告作为 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记名提单,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 的条款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记名提单与非记名提单不同,非记名提单具有物权凭证 的效力,而记名提单是不可转让的运输单证,不具有物权凭证效力。因此,承运人向未持有记 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是按照运输单证履行其交货义务,并未侵犯提单持有人的权益。 承运人将货物交付记名收货人之后,交货义务即履行完毕。作为记名提单的托运人,在货物交 付前,可以凭其持有的记名提单行使提单项下权利,但在货物交付后,即丧失了对其所持有的 提单项下货物的任何权利,无权凭记名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无单放货货款损失。被告已提供证据 证明其将货物交付给提单载明的收货人,因此被告作为承运人,已适当履行了运输、交付涉案 货物的义务,并没有过错。被告在庭审中辩称,一、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委托运输关系,不受本案项下提单约束。1、被告未 接受原告委托,未向原告签发提单;2、被告向案外人某公司签发提单,因该案外人称提单丢失, 被告已按照案外人指令电放货物;3、向被告定舱的是案外人,被告按指示电放货物给记名收货 人,没有不妥之处。二、对记名提单法律没有要求必须依提单放货。 法院围绕本案的具体焦点,即双方是否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无单放货是 否有过错,是否应承担过错责任,展开调查。 原告主要提供了与买方订立的几份买卖合同及相关单据,以及被告签发的3份正本提单,还 提供了原告与案外人某公司的代理出口协议。经过庭审和质证,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 以证明被告签发的提单为记名提单,原告是案外人的出口代理人,但并不能证明原告有损失, 也不能证明其损失是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的。被告提供了托运委托书、案外人的电放保函,提 单丢失的报纸声明等证据,证明了被告是接受了案外人委托承运涉案货物并签发了以原告为托 运人的正本提单,在案外人声称提单丢失并对提单进行登报挂失后,电放货物给提单上的收货 人。因此,由于承运人在电放货物的过程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 讼请求。 分析: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原告系提单上的托运人,被告系承运人。被告作为 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记名提单,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 的条款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记名提单与非记名提单不同,非记名提单具有物权凭证 的效力,而记名提单是不可转让的运输单证,不具有物权凭证效力。因此,承运人向未持有记 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是按照运输单证履行其交货义务,并未侵犯提单持有人的权益。 承运人将货物交付记名收货人之后,交货义务即履行完毕。作为记名提单的托运人,在货物交 付前,可以凭其持有的记名提单行使提单项下权利,但在货物交付后,即丧失了对其所持有的 提单项下货物的任何权利,无权凭记名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无单放货货款损失。被告已提供证据 证明其将货物交付给提单载明的收货人,因此被告作为承运人,已适当履行了运输、交付涉案 货物的义务,并没有过错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