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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闻硪耋所孕院《法律文书写作与训练》教学教案第3页总7页 1、关于主观动机问题 在法学理论上,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有“主观原则”与“客观原则”之说。 我国民事审判基本采用后者,即以“客观原则”去判别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我们在 起诉书中认为被告在主观上抱有恶意,这里的恶意实际就是一种过错。只不过在民法学 理论中称谓不同罢了。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恶意或曰过错,都是一种心理状态。然而 区分这种主观心理状态是善意还是恶意,是过错还是正当,并不是以侵害人的自我阐述 和表白为标准的。因为,凡是不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的人,都会把自己的行为动机冠以良 性目的,而不承认能为法律所追究的那种心理活动。被告汤生午与《声屏周报》强调文 章发表之前,被告“既不认识韦唯,也不认识李谷一”,按被告答辩意思,不认识就不 会产生恶意,如此说来,同理,也不应产生好感。但恰恰是在双方都生疏的前提下,被 告却为一方“伸张正义”,而为另一方制造痛苦。被告的行为本身是不是难以自圆其说 了呢? 其实,在侵权构成上强调故意与过失的区别没有太大意义,因为无论故意还是过失 都可以成为侵权的要件之一。但是,在承担法律责任上,区别二者确是有意义的。学理 解释认为:确定报道失实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主要是依据客观标准,即在客观上是否 损害他人名誉,是否造成了不良后果。在客观上具备了这样的后果,一般就应承担侵害 名誉权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出,行为能够反证出主观心理状态,这不是客观归责,也非 主观归责,这是报刊侵害名誉权的构成特点决定的。通过法庭调查,文章失实已得到证 实,那么被告人究竟有没有过错,我想没有必要再争论了。 2、关于正常的舆论监督、批评与侵害名誉权的界限 区分正常的舆论批评、监督与侵害名誉权,主要应掌握三个要点:其一,批评者的 主观愿望应当是善意的,即要从帮助被批评者的愿望出发,开展批评,而不是恶意攻击、 诋毁,败坏被批评者的声誉。其二,批评必须实事求是,批评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完全真 实或基本真实,根据这些客观的真实事实,作恰如其分的批评,而不是捏造事实,或道 听途说,不作深入调查,再加以引申、发挥甚至歪曲其事件的意义,进行脱离实际、主 观臆断乃至歪曲真相的批评或攻击。其三,批评的言辞不得进行人格的侮辱、丑化或者 诽谤。即使是客观的实事求是的批评,也不得使用上述言辞,否则,仍可构成侵害名誉 权责任。用这些条件衡量,《声屏周报》的文章显然不属于正常的舆论监督和批评的范 畴 3、舆论监督与公民名誉权之间的关系《法律文书写作与训练》 教学教案 第3页 总7页 1、关于主观动机问题 在法学理论上,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有“主观原则”与“客观原则”之说。 我国民事审判基本采用后者,即以“客观原则”去判别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我们在 起诉书中认为被告在主观上抱有恶意,这里的恶意实际就是一种过错。只不过在民法学 理论中称谓不同罢了。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恶意或曰过错,都是一种心理状态。然而 区分这种主观心理状态是善意还是恶意,是过错还是正当,并不是以侵害人的自我阐述 和表白为标准的。因为,凡是不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的人,都会把自己的行为动机冠以良 性目的,而不承认能为法律所追究的那种心理活动。被告汤生午与《声屏周报》强调文 章发表之前,被告“既不认识韦唯,也不认识李谷一”,按被告答辩意思,不认识就不 会产生恶意,如此说来,同理,也不应产生好感。但恰恰是在双方都生疏的前提下,被 告却为一方“伸张正义”,而为另一方制造痛苦。被告的行为本身是不是难以自圆其说 了呢? 其实,在侵权构成上强调故意与过失的区别没有太大意义,因为无论故意还是过失 都可以成为侵权的要件之一。但是,在承担法律责任上,区别二者确是有意义的。学理 解释认为:确定报道失实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主要是依据客观标准,即在客观上是否 损害他人名誉,是否造成了不良后果。在客观上具备了这样的后果,一般就应承担侵害 名誉权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出,行为能够反证出主观心理状态,这不是客观归责,也非 主观归责,这是报刊侵害名誉权的构成特点决定的。通过法庭调查,文章失实已得到证 实,那么被告人究竟有没有过错,我想没有必要再争论了。 2、关于正常的舆论监督、批评与侵害名誉权的界限 区分正常的舆论批评、监督与侵害名誉权,主要应掌握三个要点:其一,批评者的 主观愿望应当是善意的,即要从帮助被批评者的愿望出发,开展批评,而不是恶意攻击、 诋毁,败坏被批评者的声誉。其二,批评必须实事求是,批评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完全真 实或基本真实,根据这些客观的真实事实,作恰如其分的批评,而不是捏造事实,或道 听途说,不作深入调查,再加以引申、发挥甚至歪曲其事件的意义,进行脱离实际、主 观臆断乃至歪曲真相的批评或攻击。其三,批评的言辞不得进行人格的侮辱、丑化或者 诽谤。即使是客观的实事求是的批评,也不得使用上述言辞,否则,仍可构成侵害名誉 权责任。用这些条件衡量,《声屏周报》的文章显然不属于正常的舆论监督和批评的范 畴。 3、舆论监督与公民名誉权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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