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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 单方的民事行为 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民事行为,只要有遗嘱人自己的意思表示,遗嘱即可成立。 遗嘱是遗嘱人独立的民事行为,须由遗嘱人亲自设立,设立遗嘱不适用代理制度 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遗嘱是一种要式的民事行为 遗嘱是须依法规定作出的民事行为 2.遗嘱能力 第一,有遗嘱能力与无遗嘱能力 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患者,在其病愈后而未经撤销宣告 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前所设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患有聋、哑、盲等疾病的人,有无遗嘱能力? 第二,确定遗嘱能力的时间 3.遗嘱的形式 第一,公证遗嘱 第二,自书遗嘱 第三,代书遗嘱 第四,录音遗嘱 第五,口头遗嘱 4.遗嘱见证人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应当具备两上条件:具有 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 5.遗嘱的有效与无效 第一,遗嘱的有效 遗嘱须有遗嘱有能力、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合法、遗嘱的形式符合法 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第二,遗嘱的无效 无行为有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产的遗嘱无效。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 的遗嘱、被篡改的遗嘱无效。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 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享有“必要的遗产份额”的继承人必须同时具 备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法定继承人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 人,应以继承开始时为准。遗嘱中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 产份额时,遗嘱并非全部无效)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无 效 6.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后对遗嘱内容的部分修改。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在设立 遗嘱后又取消原来所立的遗嘱。 第一,于遗嘱变更、撤销时,遗嘱人须具有遗嘱能力 第二,遗嘱的变更、撤销须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遗嘱的变更、撤销须由遗嘱人亲自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为之。对公证遗嘱的变更、撤 销必须采用公证的方式。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想抵触的,推定变更、撤销遗嘱。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 内容相抵触,推定遗嘱变更、撤销。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1.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 单方的民事行为。 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民事行为,只要有遗嘱人自己的意思表示,遗嘱即可成立。 遗嘱是遗嘱人独立的民事行为,须由遗嘱人亲自设立,设立遗嘱不适用代理制度 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遗嘱是一种要式的民事行为。 遗嘱是须依法规定作出的民事行为。 2.遗嘱能力 第一,有遗嘱能力与无遗嘱能力 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患者,在其病愈后而未经撤销宣告 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前所设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患有聋、哑、盲等疾病的人,有无遗嘱能力? 第二,确定遗嘱能力的时间 3.遗嘱的形式 第一,公证遗嘱 第二,自书遗嘱 第三,代书遗嘱 第四,录音遗嘱 第五,口头遗嘱 4. 遗嘱见证人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应当具备两上条件:具有 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 5. 遗嘱的有效与无效 第一,遗嘱的有效 遗嘱须有遗嘱有能力、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合法、遗嘱的形式符合法 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第二,遗嘱的无效 无行为有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产的遗嘱无效。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 的遗嘱、被篡改的遗嘱无效。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 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享有“必要的遗产份额”的继承人必须同时具 备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法定继承人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 人,应以继承开始时为准。遗嘱中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 产份额时,遗嘱并非全部无效)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无 效。 6.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后对遗嘱内容的部分修改。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在设立 遗嘱后又取消原来所立的遗嘱。 第一,于遗嘱变更、撤销时,遗嘱人须具有遗嘱能力。 第二,遗嘱的变更、撤销须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遗嘱的变更、撤销须由遗嘱人亲自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为之。对公证遗嘱的变更、撤 销必须采用公证的方式。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想抵触的,推定变更、撤销遗嘱。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 内容相抵触,推定遗嘱变更、撤销。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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