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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生,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享有领导和 管理全国行政事务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职权,领导各级行政 机关并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其违法不适当的命令、指示、规章和决定的权力,以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授予的其他职权。国务院是行政主体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和 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国务院行使职权的方式是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 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 (二)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是国务院的工作部门或职能机关,依法负责与管理本部门所辖的行政事 务,享有全国范围内的管理权限。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所拥有的行政职权,主要有:(1)制定规章 权。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命令 决定,对其所辖的行政事项,制定对全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部门规章。(2)对本部部门所辖事务的 管理权。各部、委对全国范围内的本部门所辖行政事务负责管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享有处 理权,对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发布命令或指示及采取行政措施权等。同时,各部、委还享有对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中的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权或者业务指导权。(3)裁决法律争议权。各部、委可以对 因自身具体行政行为和下一级职能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争议,依法进行复议,并作出复议决 定。国务院各部和委员会是行政主体 国务院各部、委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各部委的设立经国务院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 大常委会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国务院办公厅也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与各部、委具有同等的法律地 位和行政主体资格 (三)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国务院按照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而设立的主管各项专门事务的职能机关。国 务院设立的直属机构目前主要有:国家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环境保 护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海关总署、国家旅游局、国家林业局、中国 民用航空总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等。根据国务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职权主要包括:(1)制定规章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或者国务院 决定、命令的授权,国务院直属机构可以制定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规章,多数是法律、行政法规的 实施细则或办法。(2)本部门所辖行政事务的管理权。既包括对全国范围内属本部门所辖行政事项 的组织与处理、决定和采取措施权,也包括对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相应职能部门的领导权或业 务指导权。(3)裁决法律争议权。国务院直辖机构对自己行政行为和所属下一级职能部门行使职权 行为所发生的争议具有复议权,同时也对本部门业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其他法律争议具有裁决权 国务院直属机构不同于国务院各部委。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各部委行政首长是国务院 组成人员,各部、委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及其行政首长的任免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 定,而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行政首长则不是国务院组成人员,直属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及其行 ①参见杨解君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141-142页 《行政法概述》第31页《行政法概述》 第3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产生,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享有领导和 管理全国行政事务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职权,领导各级行政 机关并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其违法不适当的命令、指示、规章和决定的权力,以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授予的其他职权。国务院是行政主体。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和 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国务院行使职权的方式是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 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 (二)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是国务院的工作部门或职能机关,依法负责与管理本部门所辖的行政事 务,享有全国范围内的管理权限。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所拥有的行政职权,主要有:(1)制定规章 权。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命令、 决定,对其所辖的行政事项,制定对全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部门规章。(2)对本部部门所辖事务的 管理权。各部、委对全国范围内的本部门所辖行政事务负责管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享有处 理权,对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发布命令或指示及采取行政措施权等。同时,各部、委还享有对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中的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权或者业务指导权。(3)裁决法律争议权。各部、委可以对 因自身具体行政行为和下一级职能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争议,依法进行复议,并作出复议决 定。国务院各部和委员会是行政主体。 国务院各部、委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各部委的设立经国务院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 大常委会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国务院办公厅也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与各部、委具有同等的法律地 位和行政主体资格。 (三)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国务院按照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而设立的主管各项专门事务的职能机关。国 务院设立的直属机构目前主要有:国家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环境保 护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海关总署、国家旅游局、国家林业局、中国 民用航空总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等。根据国务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职权主要包括:(1)制定规章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或者国务院 决定、命令的授权,国务院直属机构可以制定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规章,多数是法律、行政法规的 实施细则或办法。(2)本部门所辖行政事务的管理权。既包括对全国范围内属本部门所辖行政事项 的组织与处理、决定和采取措施权,也包括对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相应职能部门的领导权或业 务指导权。(3)裁决法律争议权。国务院直辖机构对自己行政行为和所属下一级职能部门行使职权 行为所发生的争议具有复议权,同时也对本部门业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其他法律争议具有裁决权。 国务院直属机构不同于国务院各部委。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各部委行政首长是国务院 组成人员,各部、委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及其行政首长的任免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 定,而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行政首长则不是国务院组成人员,直属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及其行 ①参见杨解君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2 年版 第 141-14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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