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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家庭暴力 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利,也不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应 我国30%的家庭存在暴力,且手段越来越残忍,由此 当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完善登记制度等工作,采取补 引发的杀人、重伤害等恶性案件逐渐增多,但全国审判机 办登记等办法解决。所以婚烟法修正案把符合结婚实质 法 关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却寥寥无几。究其原因,主要有如 条件的,只是没有登记的,规定要补办登记,使他们走上合 下两点: 法婚姻的道路。 学 其一,立法规定过于概括,界定流于笼统.法律之间衔 接不够严密,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法律的真空。事实上, 四、夫妻财产约定制 研 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 在婚姻法修正案有关夫妻财产的条文中,一是引入了 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都有规定,但 “个人特有财产”的内容。以前,虽然法无明文规定,但只 均存在着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如在这些法律中 要一结婚,财产就算是双方共有的了。经过一段时间,如 究 对家庭暴力的表述上并不明确.经常提到的是“虐待”,而 果要离婚,也往往“对半分成”,修正案第18条则明确规定 这两者是有区别的,从程度而言,虐待的构成高于家庭暴 了哪些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二是夫妻双方可以 新 力,构成虐待的必然是家庭暴力,但构成家庭暴力的不一 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方 定是虐待。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案件真正够得上虐待罪 式。这就意味着,以往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主要归双方 婚 姻 的案件并不多,大部分家庭暴力案件由于未达到规定的伤 共同所有的习惯定式,被彻底打破,夫妻财产约定制,将成 害程度而不被受理。 为夫妻分配婚后财产的主流。 比 其二,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受害者不愿“家丑外扬” 婚烟法修正案第19条的规定,对减少离婚时的财产 的心态,使家庭暴力存在一定的隐蔽性:“两口子打架不记 纠纷大有好处.更重要的,是在婚姻关系中引入了“私法” 仇”、“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也使执法人员对家庭 的观念:任何人没有占有对方利益的天然权利,感情是感 究 暴力问题不愿介入,重视不够,多是进行调解大事化小, 情,财产是财产,不能因夫妻关系,就改变财产归属。这对 小事化了,处罚很少, 培养各自独立,相互尊重的夫妻关系很有好处,并有可能 谭 针对以上情况.为了使实施家庭暴力者得到应有的处 消除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财产严重不均衡给双方关系埋 洁 罚.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保护受害者基本人 下的隐患。这是婚烟法修正案中最具时代特色的内容。 权,实现婚烟法的宗旨,新婚烟法进行了修改,把严惩家庭 暴力作为重点之一,在婚姻法第3条增加了“禁止家庭暴 五、无效婚姻 力”的规定,并且在第五章第43、45、46条规定了相应的救 目前全国存在着为数不少的违法婚姻.主要表现为早 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婚、包办买卖婚姻、重婚、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等等.这 些违法婚姻本应由法律宣布其无效并对违法当事人进行 三、事实婚姻 处罚。然而,婚姻法上虽然禁止包办、买卖婚烟,直系血亲 现行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条件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 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 是实质条件,就是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不是直系血亲 疾病的人结婚.但是对于出现了这样的婚姻,应如何处理 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第二是形 却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式条件,就是在符合实质条件的基础上,还要到婚姻登记 由于法律中缺少相关的规定,司法实践对于上述违法 机关登记,领到结婚证后,夫妻法律关系才正式成立。事 婚姻只能按离婚或非法同居处理。可是从法理上讲,违反 实婚姻是指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 结婚实质性条件的婚姻与离婚、非法同居存在很大区别。 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婚姻 首先,与离婚的行为性质、法律后果等均不相同。离婚是 关系”。在处理事实婚姻问题上,我国曾先后制订了指导 以既存的实质有效的婚姻关系为前提因此是否解除婚姻 思想并不相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若干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 关系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离婚后,当事人可以自愿或 如我国刑法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而根据1994年2月1 由人民法院依法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做出适当的处理。然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不承认事实婚姻的 而.从法理上讲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婚烟则属于无效和可 存在,出现类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一律按非法同 撤销婚姻。无效婚烟自始无效,且不管当事人主观意愿如 居处理。考虑到实践中,由于法律观念淡薄,有的地方婚 何,它都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有过错的,还要 烟登记工作不便利和登记收费高等原因,很多符合结婚条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撤销婚姻在撤销前是法律承认 件的男女未办理登记,仅举行结婚仪式就视为结为合法夫 和保护的,但一经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自始不产生法律效 妻,据统计,在个别偏远的地区未登记就“结婚”的竞高达 力,双方当事人应恢复原状,造成受害人损失的,过错方应 30%,如果法律简单地将其规定为无效婚姻,对保护农村 承担赔偿责任。其次,“非法同居”也并非法律概念,中国 21994-201 GXMYXB3 128 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二、禁止家庭暴力 我国30 %的家庭存在暴力 , 且手段越来越残忍 , 由此 引发的杀人、重伤害等恶性案件逐渐增多, 但全国审判机 关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却寥寥无几。究其原因 , 主要有如 下两点 : 其一, 立法规定过于概括 , 界定流于笼统, 法律之间衔 接不够严密, 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法律的真空 。事实上, 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 。我国的刑法 、民法、 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都有规定, 但 均存在着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如在这些法律中 对家庭暴力的表述上并不明确, 经常提到的是“虐待” , 而 这两者是有区别的, 从程度而言 , 虐待的构成高于家庭暴 力 ,构成虐待的必然是家庭暴力 , 但构成家庭暴力的不一 定是虐待。现实生活中, 家庭暴力案件真正够得上虐待罪 的案件并不多, 大部分家庭暴力案件由于未达到规定的伤 害程度而不被受理 。 其二, 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 。受害者不愿“家丑外扬” 的心态 ,使家庭暴力存在一定的隐蔽性;“两口子打架不记 仇” 、“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 , 也使执法人员对家庭 暴力问题不愿介入, 重视不够, 多是进行调解, 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 处罚很少。 针对以上情况, 为了使实施家庭暴力者得到应有的处 罚 ,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 保护受害者基本人 权 ,实现婚姻法的宗旨 ,新婚姻法进行了修改, 把严惩家庭 暴力作为重点之一 , 在婚姻法第 3 条增加了“禁止家庭暴 力”的规定 ,并且在第五章第 43 、45 、46 条规定了相应的救 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 三、事实婚姻 现行婚姻法规定, 结婚的条件包括两方面内容 , 第一 是实质条件, 就是双方自愿, 达到法定婚龄 ,不是直系血亲 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 不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第二是形 式条件, 就是在符合实质条件的基础上, 还要到婚姻登记 机关登记 , 领到结婚证后 , 夫妻法律关系才正式成立。事 实婚姻是指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 未办理结婚登记, 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 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婚姻 关系” 。在处理事实婚姻问题上 , 我国曾先后制订了指导 思想并不相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若干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 如我国刑法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 , 而根据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不承认事实婚姻的 存在, 出现类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一律按非法同 居处理。考虑到实践中, 由于法律观念淡薄 , 有的地方婚 姻登记工作不便利和登记收费高等原因 , 很多符合结婚条 件的男女未办理登记 , 仅举行结婚仪式就视为结为合法夫 妻 。据统计, 在个别偏远的地区未登记就“结婚”的竟高达 30 %,如果法律简单地将其规定为无效婚姻 , 对保护农村 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利, 也不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应 当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完善登记制度等工作, 采取补 办登记等办法解决 。所以婚姻法修正案把符合结婚实质 条件的, 只是没有登记的 ,规定要补办登记, 使他们走上合 法婚姻的道路。 四、夫妻财产约定制 在婚姻法修正案有关夫妻财产的条文中 , 一是引入了 “个人特有财产”的内容 。以前, 虽然法无明文规定, 但只 要一结婚, 财产就算是双方共有的了 。经过一段时间, 如 果要离婚 ,也往往“对半分成” ,修正案第 18 条则明确规定 了哪些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二是夫妻双方可以 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方 式。这就意味着 ,以往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主要归双方 共同所有的习惯定式 ,被彻底打破 , 夫妻财产约定制 , 将成 为夫妻分配婚后财产的主流 。 婚姻法修正案第 19 条的规定, 对减少离婚时的财产 纠纷大有好处, 更重要的, 是在婚姻关系中引入了“私法” 的观念 :任何人没有占有对方利益的天然权利, 感情是感 情, 财产是财产, 不能因夫妻关系, 就改变财产归属。这对 培养各自独立、相互尊重的夫妻关系很有好处, 并有可能 消除市场经济条件下 ,夫妻财产严重不均衡给双方关系埋 下的隐患 。这是婚姻法修正案中最具时代特色的内容。 五、无效婚姻 目前全国存在着为数不少的违法婚姻, 主要表现为早 婚、包办买卖婚姻、重婚 、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等等, 这 些违法婚姻本应由法律宣布其无效并对违法当事人进行 处罚 。然而 ,婚姻法上虽然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直系血亲 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 疾病的人结婚, 但是对于出现了这样的婚姻 , 应如何处理 却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由于法律中缺少相关的规定 , 司法实践对于上述违法 婚姻只能按离婚或非法同居处理。可是从法理上讲 , 违反 结婚实质性条件的婚姻与离婚 、非法同居存在很大区别。 首先 ,与离婚的行为性质、法律后果等均不相同 。离婚是 以既存的实质有效的婚姻关系为前提, 因此是否解除婚姻 关系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 离婚后, 当事人可以自愿或 由人民法院依法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做出适当的处理 。然 而, 从法理上讲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则属于无效和可 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且不管当事人主观意愿如 何, 它都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 当事人有过错的 , 还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撤销婚姻在撤销前是法律承认 和保护的, 但一经当事人行使撤销权, 自始不产生法律效 力, 双方当事人应恢复原状, 造成受害人损失的, 过错方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次, “非法同居”也并非法律概念, 中国 GXMYXB 128 法 学 研 究 新 旧 婚 姻 法 比 较 研 究 谭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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