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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观点认为实体的正义是诉讼正义的核 心内容和最终目的,而程序正义仅体现在 其实现实体内容的功能上。这种观点还忽 视了程序正义的另一重要功能,即“通过 程序的正当化”功能,正是由于这种功能, 才使败诉当事人常常不得不接受判决,审 判机关也因此获得公众的普遍信任。16 ❖ 传统观点认为实体的正义是诉讼正义的核 心内容和最终目的,而程序正义仅体现在 其实现实体内容的功能上。这种观点还忽 视了程序正义的另一重要功能,即“通过 程序的正当化”功能,正是由于这种功能, 才使败诉当事人常常不得不接受判决,审 判机关也因此获得公众的普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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