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做好每日晨间或午间入园(所)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 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应当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 等,并作好观察及处理记录。 (3)卫生保健人员每日深入班级巡视2次,发现患病、疑似传染病儿童应当尽快隔离并与家长 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并追访诊治结果。 (4)患病儿童应当离园(所)休息治疗。如果接受家长委托喂药时,应当做好药品交接和登 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 (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1.上岗前健康检查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见附件2),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 上岗。 (2)精神病志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2.定期健康检查 (1)托幼机构在岗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见附件 2)。 (2)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当立即调离托幼机构。 (3)凡患有下列症状或疾病者须离岗,治愈后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 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所)工作。 1)发热、腹泻等症状: 2)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 3)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 4)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 (4)体检过程中发现异常者,由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通知托幼机构的患病工作人员到相关专 科进行复查和确诊,并追访诊治结果。 五、卫生与消毒 (一)环境卫生。 1.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扫和检查制度,每周全面检查1次并记录,为儿童提供 7 (1)做好每日晨间或午间入园(所)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 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应当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 等,并作好观察及处理记录。 (3)卫生保健人员每日深入班级巡视2次,发现患病、疑似传染病儿童应当尽快隔离并与家长 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并追访诊治结果。 (4)患病儿童应当离园(所)休息治疗。如果接受家长委托喂药时,应当做好药品交接和登 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 (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1.上岗前健康检查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见附件2),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 上岗。 (2)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2.定期健康检查 (1)托幼机构在岗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见附件 2)。 (2)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当立即调离托幼机构。 (3)凡患有下列症状或疾病者须离岗,治愈后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 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所)工作。 1)发热、腹泻等症状; 2)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 3)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 4)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 (4)体检过程中发现异常者,由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通知托幼机构的患病工作人员到相关专 科进行复查和确诊,并追访诊治结果。 五 、卫生与消毒 (一)环境卫生。 1.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扫和检查制度,每周全面检查1次并记录,为儿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