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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审批行政行为,根 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和《苏州 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管理工作遵循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公 开审批内容、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和审批结果 第三条开发建设环境管理职能处室负责日常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 作。建设项目立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试生产、竣工验收等 申请的受理工作,统一由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负责办理,同时向受理的 申请相对人承诺办理时限 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禁办项目、报批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可直接退还 申请相对人,并告知其理由 第四条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由“重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查小组”集体审査。 审查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建设项目管理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有关职能处(室) 和受行政执法委托的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由相对人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 构承担,职务人员不得对相对人进行行政干预或者变相指定、介绍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实行管理信息联网,建立市环境保护局与各 市、区环境保护局的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 第七条申请相对人办理立项意见,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地 理位置图 申请相对人要求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应当提交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 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包括建 设项目环保审批登记表、地理位置图、建设项目影响范围内环境状况图、总平面 布置图,同时提交中介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 第八条申请相对人要求审批新增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 必须同时提交经市或县级市环保部门批准的《排放污染物总量指标申请表》。如项 目建成后废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其他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项目,需提供接纳 废水排水管理部门或接纳废水进行集中处理单位的证明。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审批行政行为,根 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和《苏州 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管理工作遵循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公 开审批内容、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和审批结果。 第三条 开发建设环境管理职能处室负责日常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 作。建设项目立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试生产、竣工验收等 申请的受理工作,统一由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负责办理,同时向受理的 申请相对人承诺办理时限。 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禁办项目、报批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可直接退还 申请相对人,并告知其理由。 第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由“重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查小组”集体审查。 审查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建设项目管理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有关职能处(室) 和受行政执法委托的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由相对人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 构承担,职务人员不得对相对人进行行政干预或者变相指定、介绍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实行管理信息联网,建立市环境保护局与各 市、区环境保护局的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 第七条 申请相对人办理立项意见,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地 理位置图。 申请相对人要求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应当提交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 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包括建 设项目环保审批登记表、地理位置图、建设项目影响范围内环境状况图、总平面 布置图,同时提交中介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 第八条 申请相对人要求审批新增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 必须同时提交经市或县级市环保部门批准的《排放污染物总量指标申请表》。如项 目建成后废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其他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项目,需提供接纳 废水排水管理部门或接纳废水进行集中处理单位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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