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0年9月,湖北某进出口公司(卖方)与沙特阿拉伯某公司(买方)就两笔共计200万 条麻袋买卖以电传方式达成协议。 根据协议:卖方向买方发出已经卖方签署的A、B两份“售货确认书”。其中确认书A的主 要内容是:数量为100万条,单价0。325美元,总价32.5美元,价格条款件为CFR(成本加 运费)某港交货;确认书B的主要内容为:数量为100万条,单价0。325美元,总价32。5 美元,价格条件亦为CFR某港交货。 两份售货确认书均明确要求买方于同年10月10日前向卖方开立100%的、保兑的、不可撤 销的即期付款信用证,同时规定了仲裁条款,确定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为仲裁机构并使用其仲裁程序规则,该会仲裁裁决为终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