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某年秋季广交会期间,香港某公司向我方出口公司 订购一批货物,双方约定以CF欧洲某港口为价格条 件,以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书面合同由我方公司与 香港公司订立,但合同“购货人 国并晋一。 外总公司的名称。次年春天,信用证仍未开来,但香 港方面称货仍需要,希望五六月份交货。由于合同约 定以美元结算,而进口国货币下浮,为弥补外汇损失 ,进口方要求改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结算。我方同意 ,并经对方确认后修改了合同,并于5月底将货物发运 。货物发运后,我方将单据做成以香港公司为抬头, 并交中国银行向香港公司托收。11月,我方发现货款 仍未收回,即向香港公司查询,香港公司称不知情, 其总公司来电称货物已到,但未收到单据无法提货, 仓储费用已迗7千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