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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案例 案例2-1:买方向卖方订购50吨货物,合同规定A、B、C 、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卖方按合同开立发票, 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货到后发现所有50吨货物 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五分之一,拒收其余 的五分之四,并要求退回五分之四的货款。卖方争辩说, 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 收,更不能退款。于是诉诸法院。最后,法官判决卖方违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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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案例 案例一: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期票,作为向乙订货 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欠丙的借款。 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 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 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已于10天前通知银行止 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 向乙追索,乙以票据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 诉,被告为甲、乙和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 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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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案例: 案例一:1997年1月,我国江苏省某五金化工进出口公司(以下简 称“五金化公司”)与日本某综合商社(以下简称“综合商社” )在北京订了进口日本某产品3000公吨的合同,每公吨CF连云 港2000美元,1997年10月交货。1997年6月,因生产计划变化, 五金化公司拟减少进口数量,遂与综合商社在北京的全权代理 人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将原合同进口数量减少至2000公吨, 其他合同条款不变。综合商社在北京的全权代理人未将合同修 改情况及时通知综合商社,1997年10月,综合商社按原合同规 定的数量发货,向五金化公司提供3000公吨的货物。五金化公 司发现供货量与修改的口头协议不符,于是对多出部分的1000 公吨货物拒收,因此发生纠纷。综合商社以五金化公司违反合 同为由向中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五金化 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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