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继受罗马法 所谓“全面继受罗马法”是指:其一,吸收了许多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大陆 法系各国法律的许多原则和制度是在罗马法规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比如法人 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律师制度、私人权利平等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 告不理”原则等。其二,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和一整套技术方法,包括 他们的法律术语、概念、规范分类范畴,例如法律行为、民事责任、代理、占有、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时效等概念,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物权和债权的分类,人 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以及思维推理方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