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要求 石艳
化妆品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要求 石 艳
化妆品 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 散步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 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 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 工业产品
化妆品 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 散步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 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 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 工业产品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由接触化妆品而引起的刺 激性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由化妆品原发刺激引起的皮炎,称为原发刺激 性接触性皮炎。正常皮肤接触化妆品刺激而引 起的组织细胞损伤。 ★由化妆品过敏引起的皮炎,称为化妆品变应性 接触性皮炎。敏感机体接触某种化妆品后发生 的皮肤过敏反应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由接触化妆品而引起的刺 激性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由化妆品原发刺激引起的皮炎,称为原发刺激 性接触性皮炎。正常皮肤接触化妆品刺激而引 起的组织细胞损伤。 ★由化妆品过敏引起的皮炎,称为化妆品变应性 接触性皮炎 。敏感机体接触某种化妆品后发生 的皮肤过敏反应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 由化妆品中某些成分或光线共同作用 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皮炎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 由化妆品中某些成分或光线共同作用 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皮炎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 接触化妆品的局部或其邻近部位发生 的慢性色素异常改变,或在化妆品接触性 皮炎、光感性皮炎消退后局部遗留的皮肤 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 接触化妆品的局部或其邻近部位发生 的慢性色素异常改变,或在化妆品接触性 皮炎、光感性皮炎消退后局部遗留的皮肤 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
化妆品痤疮 经一定时间接触化妆品后,在局部发 生的痤疮样皮损。 化妆品痤疮初起时,炎症不明显多为独 立的丘疹,称白头粉刺。当毛囊口顶端的皮 脂因在空气中氧化而变黑时,称黑头粉刺
化妆品痤疮 经一定时间接触化妆品后,在局部发 生的痤疮样皮损。 化妆品痤疮初起时,炎症不明显多为独 立的丘疹,称白头粉刺。当毛囊口顶端的皮 脂因在空气中氧化而变黑时,称黑头粉刺
化妆品毛发损害 应用化妆品后引起的毛发损害。包括出 现干枯、脱色、折断、分叉、变形或脱落。 (不包括以脱毛为目的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据研究,染发剂多数由能产生突变活性的物 质构成,易在体内蓄积,可诱发癌变
化妆品毛发损害 应用化妆品后引起的毛发损害。包括出 现干枯、脱色、折断、分叉、变形或脱落。 (不包括以脱毛为目的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据研究,染发剂多数由能产生突变活性的物 质构成,易在体内蓄积,可诱发癌变
化妆品经营单位的卫生要求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理》自1989年9月26 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日起施行至今已 有14年,这期间化妆品的包装和品质有很大 的变化,但化妆品经验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内容仍然必须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理》 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各经验单位和个人不得 销售下列化妆品:
化妆品经营单位的卫生要求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理》自1989年9月26 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 有14年,这期间化妆品的包装和品质有很大 的变化,但化妆品经验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内容仍然必须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理》 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各经验单位和个人不得 销售下列化妆品:
各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 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 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各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 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 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条例》重点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 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 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 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 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 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监督条例》重点 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 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 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 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 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 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