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借款合同 抵押权人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抵押人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抵押物业地址: 邮码 电话: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 第 第一条总则
房产抵押借款合同 抵押权人: 地 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抵押人: 地 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抵押物业地址: 邮码: 电话: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 字第 号 第一条 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 日会同担保人签定本房产抵 押贷款合约(下称“合约”)。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年 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于 抵押权人,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房产物业(即抵押物业),在售房单位发 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物业抵押于抵押权人, 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即贷款 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房产物业, 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 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的部分楼款。经三 方协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 第二条释义 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抵押人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签订的“房产买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 年 月 日会同担保人签定本房产抵 押贷款合约(下称“合约”)。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于 抵押权人,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房产物业(即抵押物业),在售房单位发 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物业抵押于抵押权人, 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即贷款 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房产物业, 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 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的部分楼款。经三 方协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 第二条 释义 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抵押人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签订的“房产买
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人民币_ 所有已归还(包括提前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 名义,存入售房单位帐户 第四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 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日起计。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 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 随时通知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履行 第五条利息
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 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 元; 所有已归还(包括提前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 名义,存入售房单位帐户。 第四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 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日起计。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 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 随时通知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履行。 第五条 利息
、贷款利率按 银行贷款最优惠利率加 厘(年息)计 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利率一经公布调整后,立即生效,抵 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本合约项下之贷款利率,按贷款日利率或根据抵押权人书面通知按市场情 况而调整的利率 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365天计日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调整后的利率。 第六条还款 、本合约项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抵押人应分 期,自款项贷 出日计,按月清还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额(包括因利率调整带来的应缴金额改 变),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 还款日起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期数
一、贷款利率按 银行贷款最优惠利率加 厘(年息)计 算。 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利率一经公布调整后,立即生效,抵 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三、本合约项下之贷款利率,按贷款日利率或根据抵押权人书面通知按市场情 况而调整的利率。 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365天计日。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调整后的利率。 第六条 还款 一、本合约项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抵押人应分 期,自款项贷 出日计,按月清还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额(包括因利率调整带来的应缴金额改 变),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 还款日起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期数
三、抵押人必须在 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 本息和一切费用,要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透支增加,概由 抵押人承担偿还责任。 四、所有应付予抵押权人的款项,应送 银行。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如果在中国现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 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包括税款),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 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 第七条逾期利息及罚息 、每月分期付款应缴的金额,应按照规定期数及日期摊还:尚有逾期欠交期 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由抵押权人决定, 按月息2%至5%幅度计收。 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 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罚息。 、抵押人须按照上述指定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的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
三、抵押人必须在 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 本息和一切费用,要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透支增加,概由 抵押人承担偿还责任。 四、所有应付予抵押权人的款项,应送 银行。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如果在中国现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 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包括税款),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 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 第七条 逾期利息及罚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应缴的金额,应按照规定期数及日期摊还;尚有逾期欠交期 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由抵押权人决定, 按月息2%至5%幅度计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 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罚息。 三、抵押人须按照上述指定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的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
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第八条提前还款 、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条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1.抵押人可在每月的分期还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实贷款额,每次提前偿 还金额不少于 万元整的倍数:所提前偿还的款额,将按例序渐次减低原 贷款额。 2.抵押人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给抵押权人一个书面通知,该通知一 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3.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予抵押权人相 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的补偿金 二、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在发生下列所述任何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 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或立即追计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约任何条款
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第八条 提前还款 一、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条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1.抵押人可在每月的分期还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实贷款额,每次提前偿 还金额不少于 万元整的倍数;所提前偿还的款额,将按例序渐次减低原 贷款额。 2.抵押人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给抵押权人一个书面通知,该通知一 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3.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予抵押权人相 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的补偿金。 二、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在发生下列所述任何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 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或立即追计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约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对外的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他借债责任,因: A.违约被勒令提前偿还 B.到期而不能如期偿还。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发生病变(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合并、收购 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意通过要解散、清盘、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 人或信托人等去处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属之财产 4.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被扣押令或禁止令等威胁,要对具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 有不利影响,而该等威胁又不能在发生后30天内完满解除。 5.抵押人及/或担保人不能偿还一般债权人的欠债,在清盘、倒闭时不能清偿债 项或将要停止营业 6.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在中国法律规范下,变得不合法或不可能继续履行本 合约所应负责任。 7.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业务上经营前景或其所拥有财产出现不利变化,而严 重影响其履行本合约所负责任的能力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对外的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他借债责任,因: A.违约被勒令提前偿还; B.到期而不能如期偿还。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发生病变(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合并、收购、 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意通过要解散、清盘、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 人或信托人等去处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属之财产。 4.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被扣押令或禁止令等威胁,要对具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 有不利影响,而该等威胁又不能在发生后30天内完满解除。 5.抵押人及/或担保人不能偿还一般债权人的欠债,在清盘、倒闭时不能清偿债 项或将要停止营业。 6.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在中国法律规范下,变得不合法或不可能继续履行本 合约所应负责任。 7.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业务上经营前景或其所拥有财产出现不利变化,而严 重影响其履行本合约所负责任的能力
8.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财产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被没收征用,被强制性收购 (不论是否有价收购),或遭到损毁破环。 9.抵押人没有事先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权结构。 10.抵押人舍弃该抵押房产。 如发觉上述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己经发生,抵押人及/或担保人 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除非上述事项在抵押权人得知时已获得完满解决,否则 抵押权人可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或根据本合同内第 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二点的担保期限内追付担保人。抵押权人 于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担保人及/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损失,抵押权人 概不负责 第九条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5‰,在贷款日一次付清,并必须绝对真实 地提供本合约涉及的一切资料;若在签约后,发现抵押人所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 抵押权人有权立即收回该笔贷款及利息,并对依约所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8.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财产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被没收征用,被强制性收购 (不论是否有价收购),或遭到损毁破环。 9.抵押人没有事先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权结构。 10.抵押人舍弃该抵押房产。 如发觉上述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抵押人及/或担保人 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除非上述事项在抵押权人得知时已获得完满解决,否则 抵押权人可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或根据本合同内第 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二点的担保期限内追付担保人。抵押权人 于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担保人及/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损失,抵押权人 概不负责。 第九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5‰,在贷款日一次付清,并必须绝对真实 地提供本合约涉及的一切资料;若在签约后,发现抵押人所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 抵押权人有权立即收回该笔贷款及利息,并对依约所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抵押贷款文件费,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过付」 币 元整。 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约所涉及的公证及抵押登记等费用 全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四、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抵押权人催收,或因 为任何原因,使抵押权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引起的费用(如 处理押品的各种手续费、管理费、各种保险费等)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由各项 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到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算逾期利息。 第十条贷款先决条件 抵押人填具房产抵押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须经担保人确认 抵押人提供购置抵押物的购房合约 三、以抵押人名义,向抵押权人指定或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 押物金额的全险;保险单须过户 银行,并交由该行保管。 四、本合约由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方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二、抵押贷款文件费,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过付 币 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约所涉及的公证及抵押登记等费用, 全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四、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抵押权人催收,或因 为任何原因,使抵押权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引起的费用(如 处理押品的各种手续费、管理费、各种保险费等)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由各项 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到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算逾期利息。 第十条 贷款先决条件 一、抵押人填具房产抵押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须经担保人确认。 二、抵押人提供购置抵押物的购房合约。 三、以抵押人名义,向抵押权人指定或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 押物金额的全险;保险单须过户 银行,并交由该行保管。 四、本合约由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方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五、本合约须由 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一条房产抵押 本合约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抵押人的权益抵押: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 (即售房单位)签订并经 市公证处公证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由抵押人将依据该购房合约其所应拥有的 权益,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于抵押权人;如因抵押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或 担保义务,抵押权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该“房产买卖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所 有欠款; (2)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须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抵押房产物业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 (即售房单位)签订的“房产 买卖合同”中,抵押人购买的已建成(即可交付使用)的抵押房产物业(资料详见附
五、本合约须由 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一条 房产抵押 一、本合约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抵押人的权益抵押: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 (即售房单位)签订并经 市公证处公证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由抵押人将依据该购房合约其所应拥有的 权益,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于抵押权人;如因抵押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或 担保义务,抵押权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该“房产买卖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所 有欠款; (2)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须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房产物业: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 (即售房单位)签订的“房产 买卖合同”中,抵押人购买的已建成(即可交付使用)的抵押房产物业(资料详见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