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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让他们在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再利用,循环和其它形式回收等方面发挥作用; (d)让使用者明白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的存在会产生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方面的潜 在影响 (e)附件Ⅳ显示的符号的含义 2.成员国将采纳适当措施以便于消费者参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并鼓励他们积 极配合。 3.为尽可能减少未被分类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最终处置数量,也为了便于分类收 集,各成员国应确保生产者对在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于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印有适当标 志,见附件IV的标志符号。在特殊情况下,由于产品尺寸或功能原因,必须将标志印在电 子电气设备的包装、使用说明书和产品保修单上。 4.成员国可要求生产者和/或者分销者提供与上述1到3所述的部分或全部信息,如以 使用说明书形式在销售点提供信息 第11条 处理设施信息 1.为有利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利用、更新和环境方面全面处置,包括维护、升 级、翻新和再利用,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生产者在设备投入市场之后(在一年之 内)提供再利用和处理方面的信息。凡是再利用中心、处理和回收点,为满足本指令条款要 求,应注明电子电气设备组件和材料,以及有害物质部位等有关信息。这些信息将由电子电 气设备的生产者以操作手册或以电子媒体(如CD-ROM,在线服务)的形式向再使用中心 处理和回收点提供。 2.成员国将在2005年8月13日后,使投放于市场的电子或电气器具的生产者在器具 上印有清楚标志。更进一步地讲,为确保被投放市场的器具的投放日期有明确识别,,器具 上的标志应专门指明产品是在2005年8月13日之后投放于市场。为实现这一目的,欧盟委 员会将促进欧洲标准的制订工作 第12条 信息和汇报 1.成员国向欧盟委员会提供一份关于生产者的信息目录登记,包括被证实的,以每年 为单位对投放于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数量和品种;在成员国内对再利用和再回收的电子电 气设备数量和品种;每年可收集的出口的废弃物重量,如果不可行,则提供数量方面的估 计。 成员国应确保经由远程通讯方式达成交易的电子电气设备生产者按照条款8(4)要求 提供有关信息,包括投放于成员国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数量和种类等 成员国应确保所要求的信息两年提供一次(要求第一份报告覆盖期末的18个月内)被(c)让他们在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再利用,循环和其它形式回收等方面发挥作用; (d)让使用者明白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的存在会产生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方面的潜 在影响; (e)附件Ⅳ显示的符号的含义。 2.成员国将采纳适当措施以便于消费者参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并鼓励他们积 极配合。 3.为尽可能减少未被分类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最终处置数量,也为了便于分类收 集,各成员国应确保生产者对在 2005 年 8 月 13 日后投放于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印有适当标 志,见附件 IV 的标志符号。在特殊情况下,由于产品尺寸或功能原因,必须将标志印在电 子电气设备的包装、使用说明书和产品保修单上。 4.成员国可要求生产者和/或者分销者提供与上述 1 到 3 所述的部分或全部信息,如以 使用说明书形式在销售点提供信息。 第 11 条 处理设施信息 1.为有利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利用、更新和环境方面全面处置,包括维护、升 级、翻新和再利用,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生产者在设备投入市场之后(在一年之 内)提供再利用和处理方面的信息。凡是再利用中心、处理和回收点,为满足本指令条款要 求,应注明电子电气设备组件和材料,以及有害物质部位等有关信息。这些信息将由电子电 气设备的生产者以操作手册或以电子媒体(如 CD-ROM,在线服务)的形式向再使用中心、 处理和回收点提供。 2.成员国将在 2005 年 8 月 13 日后,使投放于市场的电子或电气器具的生产者在器具 上印有清楚标志。更进一步地讲,为确保被投放市场的器具的投放日期有明确识别,,器具 上的标志应专门指明产品是在 2005 年 8 月 13 日之后投放于市场。为实现这一目的,欧盟委 员会将促进欧洲标准的制订工作。 第 12 条 信息和汇报 1.成员国向欧盟委员会提供一份关于生产者的信息目录登记,包括被证实的,以每年 为单位对投放于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数量和品种;在成员国内对再利用和再回收的电子电 气设备数量和品种;每年可收集的出口的废弃物重量,如果不可行,则提供数量方面的估 计。 成员国应确保经由远程通讯方式达成交易的电子电气设备生产者按照条款 8(4)要求 提供有关信息,包括投放于成员国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数量和种类等。 成员国应确保所要求的信息两年提供一次(要求第一份报告覆盖期末的 18 个月内)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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