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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而提供的收集、处理、回收和环境方面处置等各环节所需的 资金 2.对于在2005年8月13日之后投放于市场的产品,每个生产者有责任参照条款1为 来自他们自己产品的废弃物处理提供资金。生产者可以选择单独或者共同承担的方式完成这 个义务 成员国将确保每个生产商在向市场投放产品时,保证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所需要的资 金,并且生产者按照条款l1(2)清楚地标注他们的产品。这个保证将确保本条款1所需的 资金。生产者保证履行责任的方式可以是:以合理比例分摊负担方式;以参加回收保险方 式;以开立专门帐户方式 收集,处理和环境方面处置的花费将不能在用户购买新产品时单独列明。 3.指本条款1的期限到期以前,投放市场的产品所产生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历史垃 圾")的费用负担安排可以是:依据按各生产厂家目前在市场上所占份额按比例分摊来执 成员国将确保本指令生效后(附件ⅠA1类为10年)8年的过渡期内,允许生产者向购 买者在购买新产品时标明在实现环境健康化的方式上所进行的收集,处理和处置花费,提到 的费用应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 4.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经由远程通讯所构成的电子或者电气设备交易,该生产者也按 照本指令承担相应责任。 第9条 关于来自使用者而非私人家庭用户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处理费用安排 成员国将在2005年8月13日前确保生产者提供资金,用于在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 于市场的,来自使用者而非私人家庭的电子电气设备废弃物收集、处理、回收和合乎环境要 求的处置 对于在2005年8月13日前("历史垃圾")投放市场的产品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其管 理费用将由生产者提供。成员国,作为一种可选方法,也可以由使用者而非私人家庭承担此 费用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生产者和使用者而非私人家庭可以在不违背本指令的情况下鉴定协议寻找其它资金解决 办法 第10条 用户信息 1.成员国将确保为私人家庭的电子电气设备使用者提供以下必要信息 (a)要求各家各户必须明白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进行分类收集处置 (b)为用户提供可行的收集渠道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而提供的收集、处理、回收和环境方面处置等各环节所需的 资金。 2.对于在 2005 年 8 月 13 日之后投放于市场的产品,每个生产者有责任参照条款 1 为 来自他们自己产品的废弃物处理提供资金。生产者可以选择单独或者共同承担的方式完成这 个义务。 成员国将确保每个生产商在向市场投放产品时,保证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所需要的资 金,并且生产者按照条款 11(2)清楚地标注他们的产品。这个保证将确保本条款 1 所需的 资金。生产者保证履行责任的方式可以是:以合理比例分摊负担方式;以参加回收保险方 式;以开立专门帐户方式。 收集,处理和环境方面处置的花费将不能在用户购买新产品时单独列明。 3.指本条款 1 的期限到期以前,投放市场的产品所产生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历史垃 圾")的费用负担安排可以是:依据按各生产厂家目前在市场上所占份额按比例分摊来执 行。 成员国将确保本指令生效后(附件ⅠA1 类为 10 年)8 年的过渡期内,允许生产者向购 买者在购买新产品时标明在实现环境健康化的方式上所进行的收集,处理和处置花费,提到 的费用应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 4.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经由远程通讯所构成的电子或者电气设备交易,该生产者也按 照本指令承担相应责任。 第 9 条 关于来自使用者而非私人家庭用户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处理费用安排 成员国将在 2005 年 8 月 13 日前确保生产者提供资金,用于在 2005 年 8 月 13 日后投放 于市场的,来自使用者而非私人家庭的电子电气设备废弃物收集、处理、回收和合乎环境要 求的处置。 对于在 2005 年 8 月 13 日前("历史垃圾")投放市场的产品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其管 理费用将由生产者提供。成员国,作为一种可选方法,也可以由使用者而非私人家庭承担此 费用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生产者和使用者而非私人家庭可以在不违背本指令的情况下鉴定协议寻找其它资金解决 办法。 第 10 条 用户信息 1.成员国将确保为私人家庭的电子电气设备使用者提供以下必要信息: (a)要求各家各户必须明白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进行分类收集处置; (b)为用户提供可行的收集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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