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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回收 1.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者第三方在单独或集中的基础上建立系统,在遵守共同体立 法的同时,保证第5条规定的分类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回收。成员国将给整体器具的 再使用以优先权。在参照条款4规定的日期前,这些器具将不被计入条款2规定的目标任 务。 2.与第6条一致,关于送至处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成员国将保证在2006年12月 31日前,生产者实现下列目标: (a)附件IA中规定的1类和10类, 一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80%以上; 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5%以上: (b)附件IA中分类3和4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5%以上; 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65%以上; (c)附件IA中分类2,5,6,7和9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0%以上 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50%以上; (d)对于气体放电灯,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将达到灯重量的80%以上: 3.为计算这些目标,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第三方记录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组件、材 料或物质进入和离开处理设施的流量和/或者进入回收或再循环设施的流量。 委员会将依条款14(2)规定的程序,建立细则用于监视成员国在条款2中设置的目标 的实施,包括材料细则。委员会应在2004年8月13日前递交该措施 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根据欧委会提案,将在2008年12月31日前建立回收制度,再 利用、再循环要使用新目标,包括适当时候的整体器具再利用和附件IA分类8包含的产品 的新目标。 与此同时,这将同时考虑使用中电子电气设备的环境效益,提高由于材料和技术领域发 展产生的资源效能。再利用,回收,循环使用,产品和材料中的技术进步和成员国以及工业 界获得的经验也将被充分考虑 5.成员国将鼓励新的回收,循环和处理技术等的开发和发展。 第8条 关于来自私人家庭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处理费用安排 1.成员国将在2005年8月13日前确保由生产者为条款5(2)建造设立的用于存放来第 7 条 回 收 1.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者第三方在单独或集中的基础上建立系统,在遵守共同体立 法的同时,保证第 5 条规定的分类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回收。成员国将给整体器具的 再使用以优先权。在参照条款 4 规定的日期前,这些器具将不被计入条款 2 规定的目标任 务。 2.与第 6 条一致,关于送至处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成员国将保证在 2006 年 12 月 31 日前,生产者实现下列目标: (a)附件 IA 中规定的 1 类和 10 类, ─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 80%以上; ─ 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 75%以上; (b)附件 IA 中分类 3 和 4 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 75%以上; ─ 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 65%以上; (c)附件 IA 中分类 2,5,6,7 和 9 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 70%以上; ─ 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 50%以上; (d)对于气体放电灯,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将达到灯重量的 80%以上; 3.为计算这些目标,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第三方记录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组件、材 料或物质进入和离开处理设施的流量和/或者进入回收或再循环设施的流量。 委员会将依条款 14(2)规定的程序,建立细则用于监视成员国在条款 2 中设置的目标 的实施,包括材料细则。委员会应在 2004 年 8 月 13 日前递交该措施。 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根据欧委会提案,将在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建立回收制度,再 利用、再循环要使用新目标,包括适当时候的整体器具再利用和附件 IA 分类 8 包含的产品 的新目标。 与此同时,这将同时考虑使用中电子电气设备的环境效益,提高由于材料和技术领域发 展产生的资源效能。再利用,回收,循环使用,产品和材料中的技术进步和成员国以及工业 界获得的经验也将被充分考虑。 5.成员国将鼓励新的回收,循环和处理技术等的开发和发展。 第 8 条 关于来自私人家庭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处理费用安排 1.成员国将在 2005 年 8 月 13 日前确保由生产者为条款 5(2)建造设立的用于存放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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