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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处理 1.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根据共同体法律,建立系统且使用能获 得的最先进的处理、回收和循环技术负责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理。生产者可单个或联合建 立此系统。为确保遵守75/442/EEC指令第4条,处理将至少包括所有液体的去除和本指令 附件Ⅱ中的一种可选择处理。 其它确保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至少取得同等保护水平的处理技术将根据条款14(2)的程 序被介绍到附件Ⅱ中 为保护环境,成员国可为处理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制定最低质量标准。应用此质量 标准的成员国将通知欧委会,欧委会将公布这些标准。 2.成员国应确保承担处理垃圾的单位遵照75/442/EC指令第9条和第10条获得权威 机构的许可 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回收可背离75/442/EC指令第11条1款提及的许可要求,如果权 威机构为保证回收单位遵守75/442/EEC指令第4条,在登记前对其进行了检查 检查应验证: (a)要处理废弃物的类型和数量 (b)要符合的一般技术要求; (c)要采取的安全预防措施 检查一年至少一次,结果将由成员国汇报至欧委会。 3.成员国应确保承担执行处理垃圾的企业或机构应遵照附件Ⅲ规定的技术要求时贮存 和处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4.成员国将确保条款2提及的许可或登记,包括了遵守条款1和条款3的要求并使第 7条规定的回收目标完成的必要条件。 5.处理也可以在各成员国或者共同体之外进行①,条件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运输要 符合1993年2月1日理事会关于废弃物在欧共体内进出的海运监督和控制中的规定要求的 第NO259/93/EEC规则。 遵照理事会规则259/93/EEC,理事会规则1420/1999/EEC和欧委会规则1547/1999EEC 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出口到共同体之外仅算做履行了本指令条款7(1)、7(2)的责任和 目标,如果出口者能够证明回收、再利用和/或者循环操作是在等同于本指令要求的条件下 进行的 6.成员国将鼓励承担执行处理垃圾时引入经认证的环境管理系统,该系统遵守欧洲议 会和2001年3月19日理事会规定(EC)N0761/2001,该规定允许在一个共同体生态管理和 审查规划(EMAS)②内通过组织进行自愿参与。第 6 条 处 理 1.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根据共同体法律,建立系统且使用能获 得的最先进的处理、回收和循环技术负责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理。生产者可单个或联合建 立此系统。为确保遵守 75/442/EEC 指令第 4 条,处理将至少包括所有液体的去除和本指令 附件Ⅱ中的一种可选择处理。 其它确保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至少取得同等保护水平的处理技术将根据条款 14(2)的程 序被介绍到附件Ⅱ中。 为保护环境,成员国可为处理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制定最低质量标准。应用此质量 标准的成员国将通知欧委会,欧委会将公布这些标准。 2.成员国应确保承担处理垃圾的单位遵照 75/442/EEC 指令第 9 条和第 10 条获得权威 机构的许可。 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回收可背离 75/442/EC 指令第 11 条 1 款提及的许可要求,如果权 威机构为保证回收单位遵守 75/442/EEC 指令第 4 条,在登记前对其进行了检查。 检查应验证: (a)要处理废弃物的类型和数量; (b)要符合的一般技术要求; (c)要采取的安全预防措施。 检查一年至少一次,结果将由成员国汇报至欧委会。 3.成员国应确保承担执行处理垃圾的企业或机构应遵照附件Ⅲ规定的技术要求时贮存 和处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4.成员国将确保条款 2 提及的许可或登记,包括了遵守条款 1 和条款 3 的要求并使第 7 条规定的回收目标完成的必要条件。 5.处理也可以在各成员国或者共同体之外进行①,条件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运输要 符合 1993 年 2 月 1 日理事会关于废弃物在欧共体内进出的海运监督和控制中的规定要求的 第 NO259/93/EEC 规则。 遵照理事会规则 259/93/EEC,理事会规则 1420/1999/EEC 和欧委会规则 1547/1999/EEC 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出口到共同体之外仅算做履行了本指令条款 7(1)、7(2)的责任和 目标,如果出口者能够证明回收、再利用和/或者循环操作是在等同于本指令要求的条件下 进行的。 6.成员国将鼓励承担执行处理垃圾时引入经认证的环境管理系统,该系统遵守欧洲议 会和 2001 年 3 月 19 日理事会规定(EC)NO761/2001,该规定允许在一个共同体生态管理和 审查规划(EMAS)②内通过组织进行自愿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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