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文中,成员国将采取适当措施以便于生产者通过特殊的设计方法或者加工程序不阻止报废电 子电气设备的再利用,除非这些设计方法或者加工程序有叠加的优点,例如,考虑了环境保 护和/或者安全需要 第5条 分类收集 1.成员国将采取措施以便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未被分类的市政废弃物而处置的可 能性最小化,并且实现高水平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分类收集。 2.对于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成员国将确保2005年8月13日前: (a)建立系统使最终拥有者和销售商将这些废弃物免费送回。成员国将确保必要的收 集设施可得到和可使用,尤其是要考虑人口密度。 (b)在供应新产品时,销售商要负责确保这些废弃物,只要型号设备相同且履行了供 应设备相同的功能,能够在一对一的基础上免费返回销售商。成员国可以背离此条款,条件 是它们保证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最终拥有者返回设备时不变得更困难且系统对最终拥有者保 持免费回收。使用本条款的成员国要通知欧委会 (c)在不违反条款(a)和(b)的情况下,允许生产者建立和运行独立的和/或者集中 的专门针对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送还系统,条件是这些体系与本指令目标 (d)鉴于各国家和共同体健康和安全标准,按照(a)和(b)由于含有污染对人员健 康和安全危害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在返还地点可以被拒绝。成员国应对这些报废电子电气设 备制定专门的安排 如果设备不包含重要组件或者设备包含除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之外的废弃物,成员国可 以根据(a)和(b)为这些报废设备回收制定专门的安排。 3.对于非来自私有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之外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在不背离第9 条的情况下,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负责收集这些废弃物。 4.成员国应确保所有在上面条款1、2和3规定下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送至根据 第6条规定授权的处理设施,除非这些设备被整体再利用。成员国将确保预想的再利用不会 导致对本指令,尤其是第6条和第7条,的规避。收集和运输分类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将以有利于对这些组件或者整体器具的利用和再循环使用的方法进行。 5.在不违背条款1的情况下,成员国将确保到2006年12月31日为止,对每一个私人 家庭来说,人均年收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不低于4公斤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在收到欧委会的提案并考察成员国的技术和经济经验后,将在2008 年12月31日前建立一个新的强制性目标。它将采取按上年度销售给私人家庭电子电气设备 数量的百分比的形式文中,成员国将采取适当措施以便于生产者通过特殊的设计方法或者加工程序不阻止报废电 子电气设备的再利用,除非这些设计方法或者加工程序有叠加的优点,例如,考虑了环境保 护和/或者安全需要。 第 5 条 分类收集 1.成员国将采取措施以便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未被分类的市政废弃物而处置的可 能性最小化,并且实现高水平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分类收集。 2.对于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成员国将确保 2005 年 8 月 13 日前: (a)建立系统使最终拥有者和销售商将这些废弃物免费送回。成员国将确保必要的收 集设施可得到和可使用,尤其是要考虑人口密度。 (b)在供应新产品时,销售商要负责确保这些废弃物,只要型号设备相同且履行了供 应设备相同的功能,能够在一对一的基础上免费返回销售商。成员国可以背离此条款,条件 是它们保证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最终拥有者返回设备时不变得更困难且系统对最终拥有者保 持免费回收。使用本条款的成员国要通知欧委会。 (c)在不违反条款(a)和(b)的情况下,允许生产者建立和运行独立的和/或者集中 的专门针对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送还系统,条件是这些体系与本指令目标一 致。 (d)鉴于各国家和共同体健康和安全标准,按照(a)和(b)由于含有污染对人员健 康和安全危害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在返还地点可以被拒绝。成员国应对这些报废电子电气设 备制定专门的安排。 如果设备不包含重要组件或者设备包含除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之外的废弃物,成员国可 以根据(a)和(b)为这些报废设备回收制定专门的安排。 3.对于非来自私有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之外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在不背离第 9 条的情况下,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负责收集这些废弃物。 4.成员国应确保所有在上面条款 1、2 和 3 规定下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送至根据 第 6 条规定授权的处理设施,除非这些设备被整体再利用。成员国将确保预想的再利用不会 导致对本指令,尤其是第 6 条和第 7 条,的规避。收集和运输分类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将以有利于对这些组件或者整体器具的利用和再循环使用的方法进行。 5.在不违背条款 1 的情况下,成员国将确保到 2006 年 12 月 31 日为止,对每一个私人 家庭来说,人均年收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不低于 4 公斤。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在收到欧委会的提案并考察成员国的技术和经济经验后,将在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建立一个新的强制性目标。它将采取按上年度销售给私人家庭电子电气设备 数量的百分比的形式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